私权之主体如何?私权之客体如何?私权得丧、变更之原因如何?凡此等问题中,关系于民法全体者不鲜。民法总则所规定者,即属于此等问题也。本编说明之次序如左:
上编:私权之主体
第一章、自然人
第二章、法人
中编:私权之客体
第三章、物及其他
下编:私权之得丧、变更
第四章、法律行为
第五章、期间
第六章、时效
夫总则所论者,非私权主体、客体及得丧、变更问题之全部也,惟其中之一部有关系于民法全体者而已。故必以总则与第二编至第五编所论者相合,而后可窥其全体焉。 MLZw0NkTlIjRCm0sKN947wL6VJCyIDNI9FAYKItSSImWLbmtu44e9PYIMqtRHb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