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间因权利之抵触,或意见之冲突,势不能不起国际纷争。国际纷争者,战争之近因也。纷争不已,遂成战争。夫国家间至于战争,则于世界之和平颇多妨碍,即于交战国亦多所不利者也,是以欧洲大儒多倡废战争之议,如德之康德(著有《永久和平论》)、英人边萨马米鲁罗兰斯(著有《和平进化论》),皆力持此说。但此目的万难达到,何者?盖凡属国家皆有战争之权利,国际公法亦认之故也。故欲绝对废之,必不能焉。遂逐次减少,相对废之,则国际公法上人人之同心也。
昔法皇拿破仑第三曾倡和平会议,不克行;现俄皇尼古剌第二亦于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在荷兰之海牙立万国和平会议,此时在会者有二十六国,然俄皇虽倡此主义,其国现即与日本见战,是其说仍不行也。今将当时在会之二十六国列之于左:
中国,德意志,澳大利,匈牙利,比利时,丁抹,西班牙,美利坚,墨西哥,法兰西,英吉利,希腊,意大利,日本,卢森堡,门的利哥,荷兰,波斯,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暹罗,瑞典,挪威土耳其,瑞士,勃尔利亚。
又有合多数人而倡此议者,如瑞士之万国和平局与英国之仲裁及平和协会。虽私人所组织,亦皆以减少战争为目的者也,卒不能实行。
现万国共立之条约以减少战争为目的者也,只一千八百九十九年《海牙国际纷争平和处理条约》,其第一条云:“列国如有关于兵力之事,凡在会各国,宜于国际纷争之际以平和处理之。”
其处理之方法甚多,今分述其最要者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