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和国大统领,对于法兰西人民,须任其责。而共和国大统领,常有诉讼法兰西人民之权。
共和国大统领,为国之元首,而指令陆海军,公告交战,结和亲联盟通商之条约,选任诸官员,施行法律,制定必要之规则及告令。
裁判以大统领之名为之。
起草法律之权,仅在于大统领。
大统领有为特赦之权。
大统领批准法律,及元老院决定书而宣令之。
大统领每年以通报书,告示共和国诸务之情状于元老院,及立法议院。
大统领于一州,又数州,有公告合卫情状之权,但须极速告其旨于元老院。
合围景状之结果,以法律规定之。
宰相仅附属于国之元首。凡关于政府所为诸件,须各自任其责,无相连带。而任其责之事,且非自元老院不得诉其罪。
宰相、元老议员、立法议员、参议员、陆海军士官、裁判官,及一切官员,须述左之誓词:
“余誓遵守宪法而尽忠节于大统领。”
共和国之大统领,其在职时间,每年应给与之金额,以元老院决定书定之。
若共和国大统领,于其在职期满前死去之时,为使新选举大统领,须由元老院招集国民。
国之元首,为法兰西国之资益,受国民之信任,与其投票所推荐国士之姓名,须秘藏于元老院之书库中,有以文书指示国民之权。
新选共和国大统领,得元老院议长、在职宰相之资助,而统治其国。但其在职宰相,组成政治会议,须从可否多数之议决,决议诸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