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千八百五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二十一日之投票,以法兰西人民委任于路易·拿破仑·保那巴之权力制定之宪法。
法兰西人民,欲使路易·拿破仑·保那巴继续其威,且循十二月二日布令书之基础制定宪法,附与以必要之权力,兹事体大,仍当俟法兰西人民共决定之。
第一、十年间在职负责任之首长。
第二、仅附属于行政权之宰相。
第三、因草法律,且于立法议院维持之,以最卓越之人材组织参议院。
第四、立法议院,讨定法律。但以数人连名而选议员,易生弊害。须用普通投票,使各人选一名。
第五、以国中显著人物,组成元老院,但本院有保平均之权力,且监守宪法及国民自由之权。
右五项,因得国民之承诺,定为宪法之基础;又经国民之赞成者七百五十万人,熟虑深考,乃宣布记于左之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