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院以联邦各国之代议士编制之,而联邦各国应有投言效力之比例如左:
普鲁士(罕罗乌尼奴、苦奴海赤森、火奴司他、纳赤撒乌、弗郎苦弗奴脱等之昔时投言者加入之):
纳赤撤乌,十七票;巴比哀鲁,六票;撒苦斯、乌衣鲁吞白鲁果,各四票;巴登、海赤森,各三票;梅苦郎普休威林、布兰伊苦,各二票;撒苦伊马奴、买苦伦里赤、倭吞布果、撒苦衣格,各一票;撒苦吞奴果、撒苦布果奴、屋哈朕、瓦登苦,各一票;休他赤托、休合乌森、里乌白苦、布纳麦,各一票;罗衣尼托、罗衣鲁台、西亚利拍、哈布奴果,各一票。
通计有五十八之投言。(原注:一千八百七十一年属于德意志帝国之法兰西国之阿鲁撒斯、罗乃鲁二州合同出代议士一员于上院。)
联邦各国,于上院,从其各国有投言效力之比例,得出代议士于上院,然联邦各国,应有投言之总数,必须合同而出者。
应于上院决定之诸件,如左:
第一、应于下院起创之议案及于下院既为决定之事;
第二、为施行其帝国法律,非有特别规定者,则必要为行政规则及行政设立之事(为设立政府各部官厅之谓);
第三、关于施行帝国法律,或前项揭载之规则及设立而为现所不全备之事;
联邦各国具种种意见有提出于上院之权,而议长必须以其事件付于议院公议。
上院决定之法式,除此国宪第五条及第三十七条、第七十八条所揭载之外,通常用过半数之法式。如不出头之投言,或不为投言者,不得算入。投言之数均等时,以议长之投言决定之。
据此国宪条规,决定不干涉通国一般事件时,仅关系于该事件之联邦各国之投言,当算入之。
于上院,从其议员中当设置常备委员如左:
第一、关于陆军及各所城堡之委员;
第二、关于海军之委员;
第三、关于输出入税及租税之委员;
第四、关于贸易及交际之委员;
第五、关于铁道、邮便、电信之委员;
第六、关于司法之委员;
第七、关于国计之委员。
右之各委员,会长之外,至少亦须用联邦四国之代议士。而所用该委员之各国,只有一票之权。关于陆军及城堡之委员,巴比哀鲁可常保一员之席。自余之议员,皇帝任命之,可为关于海军委员之议员,亦皇帝任命之。其他凡可为委员之议员,于上院选举之。右一切委员之编制,须于上院各集会每岁更改之,而其既被罢之委员,可得再被选举。
右之外,于上院,自巴比哀鲁、撒苦斯、乌衣鲁吞白鲁果三国出一员代议士。自他之联邦各国,每岁当选举二名代议士,而编制关于外务之委员。对于该委员,巴比哀鲁常有会长之位。
凡关于右委员之职务,应设置必要之官吏。
上院各议员,有参入于下院之权,而有所请求,将表己政府之意见时,下院必须听其意见。于此情形,虽上院过半数不承诺其意见时,亦为同一者。凡议员,不得同时兼上院、下院之议员。
授普通之交际保护于上院议员者,为皇帝之义务。(交际保护云者,为议员者自其本国往首府或首府归本国得于途中自由往来之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