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皇帝依《皇室典范》所定,以皇男子孙继承之。
天皇神圣不可侵。
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此宪法之条规行事。
天皇以帝国议会之协赞而行立法权。
天皇裁可法律,命公布及执行。
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命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
天皇为保公共之安全,与避公共之灾害,事关紧要,于议会闭会后,得发敕令以代法律。
此敕令至次会期,当提出交帝国议会会议。若议会不承诺,则政府对于将来,公布失其效力。
天皇为执行法律,又为保持公共之安宁秩叙,增进臣民之乐利,可发命令,又使发命令。但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
天皇定行政各部之官制,文武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但宪法及他法律别有特例者,须各依其条项。
天皇统率海陆军。
天皇编制海陆军,定常备兵额。
天皇定宣战、媾和及缔结诸式条约。
天皇宣告戒严。
戒严之要件及效力,以法律定之。
天皇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天皇命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置摄政,依《皇室典范》所定。
摄政者得以天皇之名行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