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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天皇

第一条

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第二条

皇帝依《皇室典范》所定,以皇男子孙继承之。

第三条

天皇神圣不可侵。

第四条

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此宪法之条规行事。

第五条

天皇以帝国议会之协赞而行立法权。

第六条

天皇裁可法律,命公布及执行。

第七条

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命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

第八条

天皇为保公共之安全,与避公共之灾害,事关紧要,于议会闭会后,得发敕令以代法律。

此敕令至次会期,当提出交帝国议会会议。若议会不承诺,则政府对于将来,公布失其效力。

第九条

天皇为执行法律,又为保持公共之安宁秩叙,增进臣民之乐利,可发命令,又使发命令。但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

第十条

天皇定行政各部之官制,文武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但宪法及他法律别有特例者,须各依其条项。

第十一条

天皇统率海陆军。

第十二条

天皇编制海陆军,定常备兵额。

第十三条

天皇定宣战、媾和及缔结诸式条约。

第十四条

天皇宣告戒严。

戒严之要件及效力,以法律定之。

第十五条

天皇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十六条

天皇命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第十七条

置摄政,依《皇室典范》所定。

摄政者得以天皇之名行大权。 1PAYAafJr/kofu6eTdXpFIXxUplVLoh6TicEYcmA06anBTjcVbB75MGKov5wRi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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