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朕惟以国家之隆昌,与臣民之庆福,为中心之欣荣。
今本祖宗所授之大权,对于现在及将来之臣民,布兹不磨之大典。维我祖我宗,倚我臣民祖先之协力辅翼,肇造我帝国,垂诸无穷。此皆我圣祖神宗之威德,并臣民之忠实勇武,爱国殉公,始贻此有光辉国史之成迹也。
朕念我臣民即祖宗时忠良臣民之子孙,尚其体朕之意,将朕之事相与和衷共济,同望我帝国益扬光荣于中外,益巩祖宗之遗业于永久,必能分此负担无疑也。
朕承祖宗之遗烈,践万世一系之帝位,念朕所亲爱之臣民,即朕祖宗所惠抚慈养之臣民,惟愿增进其康福,发达其懿德良能,又望依其翼赞,共扶国家之进运,践履明治十四年十月十二日之诏命,制定大宪,以示朕之所率由,使为朕之后嗣及臣民与夫臣民之子孙者,永远知所遵循。国家统治之大权,乃朕承之于祖宗,传之于子孙者。朕及朕之子孙,将来当循此宪法之条章,行之不愆。
朕尊重我臣民之权利及财产之安全,并保护之,用特宣言。凡在此宪法及法律之范围内,当使其完全享有。
帝国议会,以明治二十三年召集之。而当以议会开会之时,使此宪法为有效之期。将来此宪法中之某条章,见有必须改定之时宜,朕及朕继统之子孙,执发议之权,付之议会。议会据此宪法所定之要件议决之外,朕之子孙及臣民不得漫行纷更。朕之在廷大臣,当为朕负施行此宪法之责。朕之现在及将来之臣民,对此宪法,当永远负从顺之义务。
明治二十二年(1889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