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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最上独裁权之本质

第四条

俄国皇帝有最上独裁权,是为天之所命,人心所当服从者。

第五条

皇帝神圣不可侵。

第六条

皇族女子从法定之手续继承皇位时,女子亦有最上独裁权。但皇婿虽与女皇帝受同等之特权,不得有皇帝尊称。

第七条

皇帝以上下两院之协赞,而行立法权。

第八条

皇帝于立法事项有发议权。上院及下院,由皇帝之发议,得修正帝国根本法。

第九条

皇帝裁可法律,其未经裁可时,无论何种法律,不得执行。

第十条

俄国内之统治权,皆属于皇帝。其高等行政部,皇帝直接使用其权。若普通行政上之事务,则委于适当之官职,依法律而以皇帝之名执行之。其人之委任,视其程度为衡。

第十一条

皇帝从高等行政之手续,依据法律,以整顿行政各部,可活动而出敕令,或发执行法律所不可缺之命令。

第十二条

皇帝为俄国外交之最高指导者,立定外交政策之方针。

第十三条

宣战、媾和及与外国缔结条约,惟皇上主之。

第十四条

皇帝为俄国海陆军之大元帅,统帅海陆军队,以定海陆军之编制。关于军队之移动、动员、教练、勤务,其他俄国之兵力、国防,皆由皇帝发敕令及命令,或以高等行政之手续。于要塞地带,并海陆军根据之居住地,制限其不动产之取得。

第十五条

皇帝宣告戒严令及其非常令。

第十六条

制造货币,定其形状者,属于皇帝之权限。

第十七条

皇帝任免大臣、委员会长、国防大臣、各部长官及其他之官吏。但后者之任免,法律定有特例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皇帝以高等行政之手续,应国务之要求,得定官吏制限法。 c/SkH668Sx69uBF2ZMmDnI/elrbNGc5YAJfX5WWWv8c0N7qwl8I1pLLITZ8OCC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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