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任务是将陈其德对桐乡两年的价格记录进一步扩大到当时整个明代中国的层面。这并非易事。陈其德的优势在于他本人就生活在那个价格体系中,所以他对这一体系了如指掌,就像我们生活在今天的价格体系中,十分了解周围商品价格一样。陈其德可以简单地提到一个价格,并预设读者知晓这一数字与公平的价格存在何等差距,以及这种差距意味着什么。因此,我们必须重构他那个时代的价格体系,以此来弥补我们对那个时代的一无所知。确证明代物价,听起来似乎是一项技术难度低、微不足道的脑力活动。事实并非如此。对于前资本主义的经济活动,有关价格的记载往往难以找到,即使有,也是杂乱无章,常有缺漏。
尽管困难重重,但明人对价格的关注,使得今天重述明代中国的价格史成为可能。明人显然知道,在他们生活的世界里,任何东西,无论豆、米、母鸡、奴婢,抑或发展事业、寻求生存,皆有其对应的价格标签。1570年,有宦官向一位豪杰提出购买其宝刀,这位豪杰称此物“何论货哉”,然而宦官开出的价格实在太诱人。豪杰不再装腔作势,卖掉了宝刀。
虽然卫道士们可能会坚持认为有的东西是无价之宝,但对大多数人而言,这种看法往好了说是一种古怪的多愁善感,往坏了说是自欺欺人。
人们关注物价,以便知道该在何时何地购买或出售什么,也有时仅仅是为了记录自己的花销情况。一些人甚至会把这些价格写在他们的日记、信件或报告中,历史学家因此得以在浩如烟海的史料中“大海捞针”。一个极佳的例子是,1612年,陈其德家乡桐乡县的密印寺悬挂新钟,为此,该寺刻石撰文《青镇密印寺钟成碑记》以纪念。而碑文内容之所以能流传下来,乃因文章为致仕官员李乐(李乐是杭州人,杭州位于桐乡西南约60公里)所撰,收于其《见闻杂记》一书中。
李乐说,他与诸僧友发起铸新钟项目,乃因以前倭盗猖獗,于是在1544年,督府差官取该寺旧钟熔铸火器。李乐于记中列举许多数字:最低捐银3两即可列入捐款芳名录;他与友人在项目发起的前两个月募集的银两数(200两)以及第三个月募集的银两数(又200两);其中一人携银(270两)至南京工部贸易,工部官又召商人以“平价交易”,最后购得铜、锡超过1600公斤,又凭都御史宪牌,沿途关津予以免税(李乐称,“所省不下六十金”);修砌钟楼的成本(16两);补偿密印寺僧承担的费用(30两);酬谢铸钟者梅氏(35两);竖立碑石费用(10两);最后还有文昌帝君香火费(40两),以护佑项目成功。
李乐没有列出足够的数据以完整地勾勒整个铸钟项目的用度,显然这并非他的撰文目的。向民众公开这笔款项,是为了确保这笔投资不会在未来受到侵占或盗窃。
基于这种目的而公布实际成本和价格的记载,为我们留下大量的明代价格数据,但数据零散琐碎,不成体系,难以汇总成统计数据。这一事实与最初价格从表面上看仿佛是确凿的事实和可靠的价格数据所产生的吸引力背道而驰。1944年,经济史学者厄尔·汉密尔顿根据彼时欧洲存世的大量价格记载,断言价格“是现存最古老的连续、客观的经济数据”。
汉密尔顿相信,他从欧洲文献中发现的价格记载不仅可以用来探寻价格变化问题,还可以用来改写现代早期世界历史变化的相关叙述。从某种程度上讲,他对价格的信心有助于洞察历史变迁,但现实是没有任何一组价格数据不存在模糊之处。有些价格可能符合汉密尔顿的标准,但读者会发现,价格鲜少能像表面看上去那样坚实可靠。
以明代的水桶价格为例。1577年,一名北京官员记载其衙署购买了一批单价3分银钱的水桶。
但这是明朝水桶的单价吗?有可能,但并非所有水桶价格都一样。某一水桶在某地某时的单价换了时间地点可能就有所不同。此外,还有价格本身。3分银钱可能是该衙署所支付的单价,但它是否包括附加费用或折扣?实际支付中用的是白银还是铜钱?支付时二者的兑换比例又是多少?我提出这些疑问,并非要否定研究价格史的可能性,而仅仅是想指出,某人提及的在特定时间地点支付的具体价格可能并非所购商品的实际成本。假如我们看到此前十五年浙江腹地某县令的记载,我们会发现他记录的水桶价格是4分钱。
那么,十五年间水桶降价了吗?也未必。那是农村的物价高于城市?亦未尽然。抑或北京衙署的采购量远多于县乡的衙门,因而获得了批量折扣的价格?也有可能,因为北京衙署需要为更多的机构提供水桶,而非一个县乡衙门所能相提并论。又或者,更简单地说,北京的水桶比浙江的小、廉价、做工差?我们已经无从知晓。我们至多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16世纪的明朝,1只水桶的价格大概在3到4分银钱之间。
以白银计价的商品,既会受到商品本身多样性的影响,同时也会受到银价变动的影响。正如历史学者阮思德在其关于明清文献中的白银文化的佳作中所提醒的,直接使用金条或银条,而非法定货币进行交易,将导致交易过程更为复杂。就像水桶一样,白银并不仅仅是抽象意义上的货币。不同金属纯度各异,有的可以被市场接受,有的则不行。懂行的人可能会在其中掺假造假。买卖双方是否接受一定重量的白银作为支付价,还受各种非经济因素影响,这导致市场交易本身还带有其他社会属性,尤其是“信任”和“面子”这两点。
诚如阮思德所写:“虽然白银的市场价值似乎是其重量和成色的简单算数结果,但这两项并非自由浮动的变量,即使出于会计的目的可以这样处理。白银具有不可剥夺的实物性,要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发挥作用,人们必须就其成色达成一定共识。”
白银的物理属性当然会扭曲(至少是影响)价格,但我们也不再可能得知四个世纪前任何特定交易中白银的成色。因此,每一项价格的记载甚至还可能受到交易中金属货币的成色的影响,也可能受到该商品质量或服务性质的影响。
再次引用汉密尔顿的话,“最佳的价格史”应该是“只研究那些在开放市场中不受政治或教会胁迫的商人们实际支付的价格和工资”。
尽管我也很想成为汉密尔顿笔下的这种“谨慎的价格史学者”,做到“避免因采购量、季节变化、销售条件、运输成本、提供服务、隐性费用、以实物补充货币工资等因素的差异而造成曲解”,但史料记载不允许我达到这种标准。明朝大多数价格数据并非来自“开放市场”,而是来自地方官吏为编制预算或记账而保存的行政档案。官府理应以市场价格购进水桶,但当天实际是否如此,我们不得而知。就明代中国而言,我们可以接触到的大多数价格数据,都是在国家与经济交汇的地方记录下来的。
四十年前,历史学者贾永吉便认识到,价格史的书写需要市场价格。他告诫同仁,使用行政档案来书写价格史存在风险。实际上,他甚至质疑写出18世纪以前中国价格史的可能性。
中国大部分留存下来的记载确实是财政意义上的价格,即为了赋税稽查需要而记录的价格。财政意义上的价格与市场价格可能相差不大,但也不尽然。财政意义上的价格,通常即为贾永吉所谓的“僵化价格”,仅与早期的市场价值有关,随后不再进行调整。有时候,这些“僵化价格”也表现为人为制定的等价物,正如16世纪时,地方政府的财政从实物税和工资向白银货币税和工资转变,但这种转变是否贴合市场价格就很难评估。
的确,我找到的大多数价格数据都是出于非经济目的而编制的,或为操纵配额价格的财政目的,而非记录市场价格;或为防治贪腐的行政目的;或出于迫使价格趋向公平的道德目的;或出于粉饰太平、唱衰经济的修饰目的。但中国价格史学者并非唯一面临这些挑战的人。早在汉密尔顿高调赞赏价格史具有客观性的五年之前,威廉·贝弗里奇就在他对现代早期英国价格史的研究的导言中指出:“价格史研究的不是孤立事件,而是事件之间的关联。”
价格是一系列非经济因素影响下的“交互结果”
。事实上,促使过去的人们记录价格的,通常是价格的关联特性而非其作为数据的纯粹性。这种关联性对于我在本书中描述的历史具有重要价值,因为本书更侧重于理解明代社会而非明代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