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陈其德这种接受儒家思想的底层士绅,关心的是价格不公以及民众在危机时期有限的承付不公价格的能力。然而,他们并不总是相信市场会平价提供商品。当价格出现不公时,他们认为国家应该出手干预,平准物价,使商品价格重新回归民众期望且能承担的范围。这也是明朝政府通过若干不同途径想要达到的效果。
保障粮价处于可承受范围的最基础途径是奏报。地方官负责监管所监临州县的粮价,每十天须令吏役记录当地市场价格,并留意价格可能上涨的迹象。州县正官每月须向京城奏报这些信息,朝廷才能因此及时了解全国各地的食品供应情况。
而在北京,这项任务由令人胆寒的皇家特务机构东厂负责。东厂干事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前往京城各大市场,察看大米、谷物、豆类及食用油等食品的价格。这些收集的数据既可以让朝廷知道农业之丰歉情况,也可以通过核查数据判断商人是否有哄抬物价、制造通胀、窒碍市场的可能。
尽管商人们都极力标榜自己童叟无欺,但市场缺乏透明度,几乎可以说除了邻近商铺的价格,民众对于其他地方的物价一无所知,因此商人很难完全得到他们的信任。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对于价格的审查也不可避免地放松。1552年,制度熵增开始显现,月度价格审查改为每年两次,分别在2月和8月进行。
到了16世纪70年代,这一审查机制在北京以外的大多数地方都被淘汰了。为了预判市场价格是否对首都的稳定构成威胁,北京的市场价格监管至少持续到17世纪30年代。
在危机出现时,明朝政府采取更为激进的方式干预市场。
有时候,政府直接规定商品的售价,如在1444年饥荒时期,明廷出诏敕确定低于市场价的官价,并要求商人以官价出售粮食。
然而在二十年后,饥荒席卷北京地区时,明廷则采取了另外的不同方法。都察院并未直接设定官价,而是对哄抬物价的行为做出严厉警告。右都御史称:“各处集镇……有豪强及牙行人等,把持行市,将粮米物货以贱为贵,以贵为贱,高低唱价,专图厚利肥己者。”
为此,地方官应对这种操纵价格的行为采取果断行动。1523年另一道诏敕则以更缓和的语气重申这一警告,提醒经营者“令价不平者”将受到惩处。
地方上,官府可以自主审断涉嫌价格欺诈的商人。
原则上,商人应该成为市场健康的代言人,然而,正如一位地方官员所讽喻的,让“市侩”平抑物价,何如学生“自告”其在校劣迹。
比起设定粮价,国家更多地采取向市场投放粮仓库存的方法,迫使粮商降低市场价格,以此平抑粮价。官员们也可以通过封锁禁运来实现干预,防止粮商将粮食从贫瘠危困处转移至可以牟利更多的地方。16世纪40年代,一名南直隶(南京及周围隶属州县)官员告诉其吏役:“因时设禁,则米价平而民食用裕。”
一个世纪后,即陈其德所描述的危机时期,南直隶(陈其德的故乡桐乡即属南直隶)巡抚就在苏州颁布了这种禁令。他宣称:“吴所产之米,原不足供本地之用。若江、广之米,不特浙属借以运济,即苏属亦望为续命之膏。”巡抚提醒粮商注意此前省里所颁禁令:“不准苏城积贮为他处奸商高价贩买,反至空虚。”他还要求长江上游的粮商保证粮食的供应。
因此,明朝政府在明代价格史中是不可或缺的角色。
明朝政府对于其现行价格体系相当重要,这不仅因为它可以干预影响价格,而且因为它是经济活动中的主要买家。明初,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征发赋役(强迫劳作)来满足其对物货、服务的需求,从而绕开了价格因素。尽管如此,政府仍需要采购,而彼时开国皇帝朱元璋坚决要求官员必须以市场价格采购物品,以防商人破产,或因此影响普通民众的购买价格。1397年,朱元璋甚至颁降诏敕,将在京“高抬时估”的行为定为死罪。他的儿子永乐皇帝在即位的1403年重申这项禁令,且将施行范围从京师扩大到全国,甚至深入农村。
这一禁令后来收入了王朝法典《大明律》,该律还根据卖家定价偏离公平的市场价格的幅度制定了惩处法条。
到了16世纪,国家的市场参与度大大提高了。这是因为早期征发徭役转向以税收获得的白银在市场上购买商品和服务,且原则上坚持以市场的兑率进行。
所有这些规则皆基于儒家的基本理念,即国不与民争利。当然,在实践中,成交价五花八门,毕竟官员与其他民众一样,也会为自己的利益考虑。儒家的卫道士们对此困扰不已,他们同时代的基督徒也同样面临这种困扰。历史学家雅克·勒高夫在对那个时期的货币和价格的研究中指出,卫道士们担心金钱导致人心不古,但如果存在什么可以限制将万事万物都简化为“价格”的话,那就是基督教道德的“博爱”,即关心别人是关爱灵魂(包括自己的灵魂)的组成部分,唯有如此才能获得足够的美德,进入天堂。只要“博爱”还在发挥作用,抽象的金钱就不具足够的力量,去为资本扫清一条得以凌驾于公正义务之上的道路。
明人同样可以理解这种限制的积极意义,尽管他们会认为这种限制源于儒家倡导的双向义务,而非灵魂救赎。明人很难理解为何金钱是人类服从上帝恩典安排的一部分,甚至会认为这种想法前后矛盾。但明人与同时期的欧洲人一样存在某种焦虑,即对让贪婪压倒义务、让金钱和价格驱逐互利、让贫富差距日渐悬殊的焦虑。1609年,一位心怀不满的儒学知识分子在地方任官时抱怨称:“金令司天,钱神卓地,贪婪罔极,骨肉相残。受享于身,不堪暴殄。”他又说:“因人作报,靡有落毛。”
在由商人定价时,本应约束经济行为的道德限制完全消失了。
可以说,欧亚大陆两端的人们在经历了经济增长的早期阶段(即现在所谓的“早期现代性”)后,开始对计价逐利侵蚀美德关爱的前景感到担忧。诚如陈其德《灾荒又记》的结尾告诫读者的那样,“自快凶荒已过,生一受用之想,岂复有人心者哉”,失控的价格也许正是一种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