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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业以外:弓手的职务

宋代基层弓手的首要任务为逐捕盗贼,是巩固基层治安的重要武装警备力量。不过,弓手的役期、员额编制、器械配备,甚至职务内容,都可能因应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

当宋与辽、夏关系告急,维护地方治安的弓手可能被纳入国防军事体系之中。如宋与辽、夏对峙期间,宋廷曾在邻近边境的陕西、河东、河北都大量籍民为弓手(乡弓手),戍守沿边,成为重要边防武力之一 。在战事紧急的陕西,甚至将乡弓手刺面,纳为正规军,而在宋与辽、夏关系和缓的河东、河北地区,则将弓手刺手背,改称义勇 ,显示弓手在西北边区已被编为民兵或正规军,成为宋廷抗敌御侮的武力,超出原来捕盗治安的任务。高宗即位之初,为舒缓南方直接承受金兵的压力,也曾命沦陷区的河北、河东、京东西、京畿等地添置弓手,训习武艺,作为抗拒金兵、保护乡土的武力。当时,为了让弓手专责抗敌,宋廷曾严禁州县长官任意役使他们,否则以私役禁军法论处 。建炎三年(1129)二月,金兵南犯,抵达淮南东路招信县时,县尉率所部弓手百人英勇抗金,使高宗君臣得以从容南渡,在江南建立政权 。同年三月,苗、刘囚禁高宗,发动兵变,为了壮大声势,也欲招集半数两浙新旧弓手前往杭州,以对抗援救高宗的人马 。可见在特定时期与地区,宋廷为加强边防或发挥抗敌成效,将弓手纳入国防军事体制之中,编为民兵或正规兵,其角色已与民户的职役性质不同。

即使在非战时,弓手也可能有维护基层社会治安之外的任务。由于弓手在指挥体系上隶属地方行政长官之一的县尉,此隶属关系常使弓手须听从地方长官的调遣,担负许多本职以外的工作。南宋晚期,黄震在《申转运司乞免行酒库受诬告害民状》一文中指出,尉司与弓手成为迫害地方百姓的公权力体系,最严重的事有三:“其一曰强干理索,就监租户于尉司,而阴杀之,以立威村落。其二曰两词互诉,必属差尉司躬亲追捕,以规破坏其家产。其三曰闾里睚眦细故,必诬告私沽,买嘱酒库,脱申上司,牒尉司寄追以凿空,张大其事。” 县尉、弓手具有权力与武力,在其执掌的斗讼公事中,不免乘机获取利益。这些都显示弓手的职务面向众多,在基层社会中的角色多样,并非单纯的公义执行者。

现存宋代文献显示,晚宋基层社会的实际运作中,弓手在本业以外可能负担三种主要任务:

一是捉赌。马光祖在《县尉受词》一文中指出,黄松开设赌场,受人告发,县尉未报告长官,就自行指挥弓手“追捉拷掠,追令通摊,凡博戏之小儿,求食之娼贱,悉行擒捉,一网无遗,既不解县,又不申州,当此暑途,跨都越郭,累累鱼贯,尽解本司”。弓手祝远,经县尉下状告赌,就倚恃声势,生事害人,结果被判决脊杖十七,编管五百里。此事显然是县尉扩大事权,与弓手借势凌人所致。马光祖判道:“县尉以警逻为职,余与令、丞通行,尉岂得以专行也。傥谓赌博一事与盗窃相关,自合白之长官,照条区处,固无自受状,自追人之理。” 可见县尉将职司盗窃的工作扩及赌博,又未依规定照会相关单位,径自指挥弓手任意捉拿百姓,显然违背本身及弓手原有的任务。

二是催税监租。在《庆元条法事类》中,宋廷虽规定“诸路州县不得辄令巡检就寨,自行受纳苗米,县尉差人自催役钱,如有违戾,所若官吏及受差之官,并从杖一百科断” ,但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如叶提刑在《不许差兵卒下乡及禁狱罗织》一文中指出,“国家宪用保长催税苗,其出违省限,亦自有此比较之法,未闻使巡、尉差兵卒下乡追捕,而佐官辄置枷杖、绳索等,以威劫之也” 。然而,县尉所备的狱具是本州委之驱催官物,专用以罗织欠户,显然也是差派弓手担任职权以外的工作,于法不合。他觉得催科虽是州县急务,却不得于法外肆虐,因此下令诸州“今后管照条比较,若出违省限,只令委官一员驱催,不许辄委巡、尉,用兵卒下乡,及禁狱罗织”,以为国家爱养根本

弓手协助上户理索私租一事,更是违反规定。黄震在开庆元年(1259)十一月任吴县尉时,发现当地有由县尉监租,并派弓手追捕情事,甚至有拘留欠租者在弓手家中,以致冻死的现象,当地人因此认为“从来监租在尉司者,即无生还”,将尉司视为“鬼门关” 。官租催缴本是耆保职责,与弓手无涉,何况是私人租佃之事;但“奸豪玩法,睚眦征隙,必嘱县吏差县尉捕所怨之家,以快其私”,县尉与弓手等都想借此谋图私利,因此不顾严弓手下乡之禁的规定,反而亲自率领弓手下乡扰民。黄震指出这些弓手是一群无赖小人、乌合之众,他们缺乏训练,没有持弓挟矢捍卫乡土的本事,只是依傍官衙,借机生事,以牟取衣食之资而已,倘若依赖他们执行公务,只会成为扰民之柄

三是捉捕逃漏税。胡太初在《昼帘绪论·理财篇第九》中指出,州县想在常赋之外扩大收入,只好循增加酒税及捉捕私酒之途;在这种情况下,弓手就成了衙门的爪牙鹰犬。弓手一旦发现民间私酿、私酤,“便辄枷讯,禁系累月,荡其生理,妨其营趁,率至于饥饿、病困之域” ,不仅对百姓是极大的威胁,更增加基层社会的对立与不安。百姓间一旦彼此有私隙,经常以私卖酒为名向官府告发,“官司不问虚实,辄差弓手、轿番,数十为群,持杖突入,遍搜房室,绕打墙围,无异于大劫盗” 。黄震也曾举例,马氏堂兄弟为了争讼,堂弟诬告堂兄私卖酒,竟至动员弓手捉拿无辜百姓,用以说明私沽不论是否属实,只是违法,应由专责缉私的酒巡来负责,与专任巡警与催督纲运的弓手是不相干的,“正不待弓兵而后可捕也” 。官府为防止商人逃税,也会指使弓手巡捕,但他们乘机为非作歹,搜刮民财,骚扰民户,使民不聊生,其行径尤甚于强盗,反成为乡里纷扰不靖的渊薮。

此外,也有弓手协助处理拆毁淫祠。胡颖指出,县尉申说阿李等聚集三十多人,执器杖,赶杀弓手、保正,但据查乃是弓手王韬、保正(副)姜全在当地百姓抗议时,意在求胜乡民,张大声势,反而妄申官府,引惹事端,并因此判王韬、姜全各杖六十

从以上的讨论可知,宋代基层弓手的角色和职能并非完全稳定,除了宋初规定的盗贼、斗讼、争竞等公事,随着宋朝内外情势的变化,其职务也溢出原初规划的本业,而有编入民兵或正规军以抵御外侮的情形,甚至发生鱼肉百姓的现象。 POW/MbRFp/de4yJCXuVDUCwoo/IH6ksTnmSWaBfpa3WkjVZ4YQWU0B61UEBTdy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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