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尉、镇将二职均渊源甚早。县尉为县令佐官,在战国时,秦及三晋之县即置有县尉一职
。秦汉以来沿袭不替,一直担任捕缉盗贼、更卒番上与役使卒徒等有关武事的职务
;下有属吏,但未见具体编制及统辖人数。其后各代仍置县尉,但隋代废止乡官,州县佐属官员大为精简;唐承隋制,县府设官亦简
。晚唐以来,藩镇割据,县尉职务兼及催征课税,较前代广泛,原有功能则逐渐为镇将所取代。
镇将一职,原系北魏拓跋氏开疆辟土时所置
。北魏太武帝至孝文帝太和十年(486)的前后六十年间,是军镇最盛的时期,镇将地位远在州刺史之上。北魏广阳王深即说:“先朝都平城,以北边为重,盛简亲贤,拥麾作镇(即镇将),配以高门子弟,以死防遏,非唯不废仕宦,乃更独得复除,当时人物,忻慕为之。”
故当时史臣有镇将“重于刺史”之言,后期镇的地位明显降低,又有“州名差重于镇”之言。东南地区大镇已废,所存者多郡之比,且常有镇将、郡守相互兼代的情况。此时镇统属于州,成为州的统辖机关,镇将的权威下降
。隋唐沿袭旧制,置镇将、副将,掌捍防守御,属军事系统
。
镇将隶属节度使,并取代县尉行使权力、督领基层军政民政,始于藩镇割据的唐末五代时期。唐代自安史之乱后,藩镇林立,诸藩镇为了掌控所辖地区,竞相将辖下军兵驻屯于领内诸州县治及关津险要处,授所属心腹将校为镇将,统领其地,作为割据资源
。宪宗元和十四年(819),横海节度使乌重胤在奏言中指出,“河朔藩镇所以能旅拒朝命六十余年者,由诸州县各置镇将领事,收刺史、县令之权,自作威福”
,倘如“刺史各得职分,又有镇兵,则节将虽有禄山、思明之奸,岂能据一州为叛哉”
。僖宗以后,藩镇多分置镇将于诸县,统治权力直接深入地方,进一步侵夺县令职权
。许多重要藩镇都出身镇将,如董昌、钱镠、刘仁恭及其父刘晟
,凭恃的就是镇将领导的武装力量,也缘于他们能直接掌控镇兵或弓手等武装力量,作为私人武力的资源,才能建立雄霸一方的局面。此外,镇将职权也不断扩大,到五代时,镇将除了拥有兵权
,还手握捕盗、狱讼以及税役催征等权力。所以李焘才会说:“五代以来,节度使补署亲随为镇将,与县令抗礼,凡公事专达于州,县吏失职。”
可见自唐中叶至五代时期,镇将权力已凌驾州县长官之上,且有愈益扩张的趋势,军政与民政权力地方化与私人化愈形严重。
一般而言,自安史之乱至五代,镇将辖下所领镇兵有“官健”与“团结兵”两种主要力量。唐代初期施行府兵制,玄宗开元、天宝时,府兵制崩坏,改行募兵。安史之乱后,募集兵“官健”成为主要兵力,另辅之以民兵性质的团练兵。团练兵,也称为团结兵、土团兵,这些人平时耕种,在农闲时期,则召集农民中强壮者施行训谏;一旦有乱事,便和正规兵官健一同防卫乡村
。官健与团结兵性质并不相同,团结兵本质上是地方民兵,因关怀热爱乡土才积极捍卫乡里,通常不愿从事境外争战。因此,当藩镇利益与地方利害发生冲突时,团结兵往往会起而反抗藩镇,因此也曾出现镇将以官健制压团结兵的现象
。
不过,在多数情况下,镇将与由团结兵组成的镇兵系同一阵线,在唐末扰乱时,许多屯驻护卫地方的镇将本身即是自卫团体的土豪
。如此一来,不仅藩镇或镇将与地方势力结合更加密切,武力地方化的现象也越趋明显。以浙江地区而言,临安人董昌曾以土团军破贼有功,被任命为石镜镇将
。杨行密以霍丘土豪朱景“骁毅绝人,诸盗莫敢犯”,任其为镇将
。福建吴兴地区土豪杨郜,在唐末乱局中“募乡民之拳勇者数百人,受署于本郡为义军指挥使,坚壁要害,以备不虞,一邑赖之,终以无患”
。在王审知据闽越时,建安吴兴张从晟以“州里豪右,材兼文武,仕至蒲城制置副使”
。这些土豪借着卓越的领导能力,结合宗族与乡里势力,组成地区性防卫体制,战斗力十分坚强。因此,闽越地区的执权者在实际利益驱动下,往往任命地方豪强担任义军指挥使、制置副使等类似镇将的职务
。
割据一方的藩镇为扩大权势,委任亲信镇将直接负责盗贼缉捕、斗殴诉讼等地方治安事务,相关公事甚至可专达于州或节度使。镇将的权力足以与亲民的县府长令相抗衡,不仅违背基层行政的原有运作与朝廷政务的布达和推动,更重要的是镇将统有弓手等武力,导致武力私人化。这是藩镇继军队之后,进一步掌控地方民政、扩大统治基业的要务,也是稳定割据势力最重要的基础。当镇将权势逐步扩大的同时,也开始出现若干抑制性的言论或措施。前述乌重胤的奏章就主张刺史应统率镇兵,尽其职权。后梁太祖朱温对镇将地位高涨更为不满,他说:“令长字人也,镇使捕盗耳。且镇将多是邑民,奈何得居民父母上,是无礼也。”诏天下镇使无论官秩如何,“位在邑令下”
。在时局变化多端的五代,这样的命令能否有效执行不得而知,但这些信息揭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化、私人化的镇将权势超越行政体系的不满。
宋太祖建国后,为扭转武装力量地方化及私人化的情势,于建隆三年(962)平定荆湖之后,颁布前述《置县尉诏》,复置县尉,将盗贼、斗讼等事务,回归县尉、县令管辖,并规定镇将负责事务仅限镇郭之内,不及乡村;镇将在县级单位中的重要性明显降低。同时,为打破镇将与节级、弓手等武装力量的依附关系,更缩减镇将辖下节级、弓手编制,部分调至县尉司,作为地方防盗武力,部分则转化为县司诸色役。此后,这项政策随着赵宋政权对诸国发动的统一战争,推展到各征服地区。以东南地区为例,太宗时期,钦州如昔镇镇将黄令德权势甚盛,越区包庇交州潮阳镇的杀人犯卜文勇家族一百三十口,并造成沿海海贼盛行。宋廷遣转运使陈尧叟与摄雷州海康县尉李建中前往缉捕,将罪犯全族交付潮阳镇,完成地方治安任务
。在四川地区,乾德四年(966)十月平蜀后,宋廷告谕蜀邑令、尉,要求耆长、节级不得因征科及巡警烦扰里民、规求财物,也约束镇将“不得以巡察盐曲为名,辄扰民户”
。真宗景德二年(1005)八月庚寅,“益、梓、利、夔诸州营内镇将,不得捕乡村盗贼、受词讼”
,明确限制镇将不得处理赋税、斗讼等业务。此外,镇将补授条件也受到限制。宋太祖感于武力私人化乱局系与藩镇自补亲随为镇将,关系密切,乃于开宝三年(970)五月,诏禁诸州长吏遣仆从及亲属掌厢镇局务
;到太平兴国二年(977)正月,又重申禁止“藩镇补亲吏为镇将”的规定
。
从基层治安业务由县尉移转至镇将,再回复县尉的过程中,可看到五代以前,县尉虽然负有缉捕盗贼、维护治安的任务,辖有镇兵、弓手,但在组织结构上,其所统辖的武力并无具体编制与规模。镇将所辖武力编制虽然也不清楚,但任务与功能显然较为明确。宋朝建国之后,借《置县尉诏》的颁布实施,将原来隶属藩镇、镇将的弓手,划归县尉统辖,成为国家武力的一部分。为了巩固统治基础,宋廷将弓手由镇将改隶县尉领导后,编制固定,以为控制基层社会秩序的主要武力。此即仁宗时期礼部侍郎兼国史院修撰的范祖禹所言:“祖宗分天下为十八路,置转运使、提点刑狱,收乡长、镇将之权悉归于县,收县之权归于州,州之权归于监司,监司之权归于朝廷。”
范祖禹所言宋初立国之制,在于“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其中,基层权力部分在唐末五代原为地方乡长和镇将所有,如今将其权收归于县衙,而太祖的《置县尉诏》正是此政治设计的有力脚注。然而,先有镇将职责与所辖兵力的确立,后才出现镇将任命权的改革,以及周边地区镇将改革措施成效展现较晚,均显示政权交替后,涉及典章人事的变革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