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十国延续唐末藩镇割据的局面,政治社会现象与唐末无异,且政权更迭更为频繁,诸国并立,大小割据势力互相倾轧。在这个变动频繁的时代,有许多制度与事务都有新发展、变化或隐然形成的过程,例如枢密使和都部署等宋代官制就源于此时
。同样地,唐末萌芽的巡检此时也随着军政环境的变化,逐渐出现制度化的雏形。
巡检作为动词自古迄今不变,在五代时期仍然如此。如《旧五代史·食货志》和《册府元龟》均有“所在官吏节级所由,常须巡检,村坊邻保,递相觉察”
,及“委本州府差公干职员与巡盐节级、村保、地主、邻人,同共巡检”
,又如《册府元龟》卷949记白进福“曾于沿淮巡检”
。在部分情况下,动词性的“巡检”说明其官职是巡检或巡检使,如安从进因任京城巡检,而有巡检京城之举
;马铎因任许州巡检而领军赴州巡检
。不过,“巡检”作为职官名称,已是五代的普遍现象。如周世宗继位后,于显德元年肆赦文中诏“草贼避法隐藏者,所有巡检人谕以恩赦,招呼令归农养,如愿在军亦听”
;三月的大赦文中则有“诸处有草寇团集,仰所在州府及巡检使臣晓谕恩赦,招唤各令归农”
。可知巡检官的任务之一,是代皇帝赴各地执行晓谕恩赦。
五代巡检职级和唐代有很大的不同。巡检在唐代尚处萌芽阶段,除了动词性的巡检,很难在新旧《唐书》与《通鉴》等记录朝政发展的典籍中,找到高等职级的巡检职称与有确切生平事迹的人物,只有《唐会要》中才有关于巡检的制度性记载。较具体的资料主要见于墓志和石刻史料中,人物阶层与职位较低,多属基层角色或地方属性的任务。五代情况则与唐代迥异,巡检记载见于墓志或石刻史料较少,反多在《旧五代史》《新五代史》《册府元龟》《资治通鉴》等重要史籍,所记载的史事则与政局变动、战争密切相关,被记录的人物或职位都较高,其活动较具政治意义。
不过,基层性巡检仍散见于《五代会要》或《册府元龟》等史籍。其中,有负责盐铁管制者,如后唐长兴二年(931)十二月的敕令中,允许百姓自铸军器外的铁器,“巡检、节级、勾当卖铁场官,并铺户一切并废”
。四年(933)五月七日,由于私贩严重妨害政府利益,朝廷制定了严惩私贩的办法,“其犯盐人经过处,地分门司、厢界巡检、节级所由,并诸色关连人等,不专觉察,委本州临特断讫散省……若是巡检弓射池场门子,自不专切巡察,致有透漏到棘围外,被别人捉获,及有纠告,兼同行反告,官中更不坐罪”
。显德三年(956)八月二十四日,后周改立盐法,对邢、洺州盐务所属贮盐地、产盐地及煎盐场灶严加修护管理,以防偷盗夹带,并订定严惩条款禁止,若有犯者,“其刮碱处地分,并刮碱人住处巡检、节级、所由、村保各徒二年半”
。显德二年(955)八月,规定有偷盗官盐者,“其刮碱处地分,共刮碱人住处巡检、节级、所由、村保等各决脊杖十八”
。
基层巡检也有承继唐末维护京城或地方治安职务者。如后唐天成五年(930),京城有幼童嬉戏,巡检军使浑公儿误为平民以竹竿习战斗,杀害无辜小儿,被明宗下令惩处,决脊杖二十
。京城也常有外来商旅途中非理殁故,引发无处申雪或官司扰人情事,台司担心“两巡驱使官与诸司同巡检、节级等,于有事人家妄有所求”,规定“除百司外,台中不更差人”;此处巡检当是负责京城治安的低阶巡检
。此外,如马彦勍曾于周太祖广顺元年(951)任考城县巡检供奉官
;竹奉璘于显德元年(954)任宋州巡检供奉官,因不能枪杀抢掠客船的盗贼而被论斩
;郝光庭在任叶县巡检时,挟私怨断杀平民,为周世宗杖死
。这些都是负责京城或州县治安的巡检。从以上所记的巡检职务和角色看来,他们都是专业或维护地方治安的官员,职级较低。
五代时期,巡检角色和职能也明显扩大。五代各王朝为求生存与发展,在京城内外、重要州军及边防要地增设巡检、巡检使等武职官员,甚至在欲并吞、攻击的敌境,预先设置巡检使。如后周世宗以司超任庐、寿、光、黄巡检使,何超任光、舒、黄招安巡检使,荆罕儒为舒、蕲二州招安巡检等(详见本章附表二),都是为攻南唐而在淮河南境所设。这种偏重战时措置的做法,与五代政局关系密切。五代时期,除了梁、唐、晋、汉、周政权频繁递嬗,同一时期内还有诸国并立,相互对峙,篡夺争战不已,中央与地方关系复杂。在政治崩坏、社会纷乱的情况下,临时派遣性质的巡检所负担的军事角色与职能不断增强,成为五代时期的重要特色。
关于这方面的讨论,刘琴丽在《五代巡检研究》一文中通过检索汉籍电子数据库,找到数量可观的数据,并分别就州和县巡检的设置、京师和留都巡检的设置、军镇巡检的设置、经济领域巡检的设置等四类,加以分析说明,对了解五代巡检的角色与职能帮助甚大。她认为五代在州级配置的巡检以河南道为最多,另外,为了适应战争体制的需要,后周也在南唐境内的淮南道设置招安巡检使。五代中央政府的京城都设有巡检,而且呈现出巡检地域缩小,官员却增多的现象。为了应对边境局势及确保境内安全,在重要军镇要地、缘边山河重地,也大量设置巡检,以加强对河道及边防的守护
。
从目前的资料看来,该文利用的数据虽尚有待增补之处(详见本章附表二),但从她分析所举州级、京城留都、军镇,乃至沿河缘边的巡检使观察,五代巡检不论是角色还是职能都较唐末更为扩大,职位也更为重要,这是不争的事实。此外,五代巡检逐渐出现官职结构化的现象。此时的巡检职称有巡检供奉官、巡检判官、巡检、都巡检、巡检使、都巡检使等,彼此虽未必有明显行政隶属关系或职权大小之分,但供奉官、判官之类的职级较低,都巡检、巡检使的职级较高,由此可以看出其职能与组织较唐末有更进一步的发展,且有结构化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