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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宣战、讲和、结条约之权

外交变幻,贵乎独断;财政商约,必关议院。

谨案:宣战、讲和、结条约,皆君主对外之权也。君主为一国之代表,故有对外之实权,试以《春秋》证之。隐四年,宋伐郑至鲁,乞师,隐公弗许,公子翚固请以行。《春秋》书曰:“翚率师。”左氏《传》曰:“翚帅师,疾之也。”此宣战权当归君主之证。隐元年,郑请师于邾,邾子使私于鲁公子豫,豫请往,公弗许,遂行。及邾人、郑人盟于翼。《春秋》不书,左氏《传》曰:“不书,非公命也。”哀二十七年,诸侯盟于宋,鲁叔孙豹往会,公命鲁视邾、滕,叔孙以列国之礼与盟。《春秋》书曰:“豹及诸侯盟。”左氏《传》云:“不书其族,言违命也。”此讲和权当归君主之证。至结条约之权,则《周礼》司盟职云:“凡邦国之有约剂者,则贰在司盟。”司盟为天子之官。是诸侯结条约之时,仍当入告天子。又《左》文元年《传》:“凡君即位,卿出并聘,要结外援。”故《春秋》于公子遂等之出使也,皆曰“尊君命”。是结盟定约之权,亦当归君主也。观汉致书匈奴,必称汉天子;国朝初与外藩,敕必自称“大皇帝”,所以崇主权而重契约者至矣。 okjGd/SLD2XAvTfy5mb3w12YBElJxTrrR2AXcC1X+NbiU3t6i6iNuzDlBh8PEc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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