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法学者,论统治权之本体及作用所关之法则,由国家自体言之,则属于国法学;若论权力发动以外之国家现象,则属于经济学、政治学,而非国法学之范围。
世界各国皆有固有之历史及团体,故国法学之论国家之主权及作用亦为各国所固有,而非为普通之法则,不得以外国国体及历史与本国相异者之国法法理,解说本国国法。
国法者为统治之法,以统治为标准,分国法学为四个纲目:
第一,统治之主体:君主
第二,统治之客体:土地及人民
第三,统治之机关:
甲、宪法上之机关:(一)议会。(二)政府:国务大臣、枢密顾问。(三)裁判所。
乙、行政机关。
第四,统治之作用:
(一)大权。(二)立法权。(三)司法权。(四)行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