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者,以一定之土地、一定之人民为基础,而以独立唯一之主权统治之之团体是也。在国法学上主观之观念,则以国家为主权之本体即可说明其义;在国法学上客观之观念,则国家之所以为国家者,宜具备人民、土地、主权之三要素。
权力团体者,非谓人类之多数偶然聚集于一个地方之谓。多数之人民以一定之权力为中心,团结一气,于个人各自生命目的之外,而以此团体为生命目的,然后国家之观念始成。
由历史上观之,人类之集合,其初为血族之关系。有血族关系而后成为一家族,家族团体多数之集合,而后成为民族团体。民族者,为同一祖先之子孙所集合之总体,即同其人种者是也。国家之要素,在理论上无论何种类人之集合,皆可组织国家,而于历史之实际上观之,则出民族之组织者为最多,譬如日耳曼人种互相联结而成为独逸国,日本民族互相联结而成为日本。故国家不但为个人之集合体,而实为民族组织上所结合之团体也。
上古游牧时代,各分部落,地广人稀,不必以一定之土地为自己之领土。中世以后文明既进,在农业之国,以土地为社会利益之大原素,衣食之源,实出于此。故以土地为财产之观念遂起,而又于一定领土上独占利权,而防御外国之精神亦起。然在中世国家之观念,尚不过以土地为财产而已,至近世则大异。近世所谓国家思想者,谓以一定之领土为其国之主权所独自施行之所,凡一切外国之权力及他人之权力,皆排斥之,使其主权得独立施行。故领土者为主权之势力范围,凡在此领土内者,皆当服从主权,不得对抗。但此主权惟能行于领土以内,不能行于领土以外。故列国行动之范围,遂以领土为大要素。然则今日所谓有一定之领土者,非以土地为一人之私有,亦非因经济上利益之故而占有之。盖所谓我国之领土者,为我民族所存在之地,排斥一切权力,使我主权得独立而专行之之范围是也。
人类之社会因权力而为结合,若仅民族相聚,即使有一定之土地,而其民族不服从于一定主权之下,不得以权力统治之,则国家之组织仍不能成立。故社会必因权力以为维持。国家者为社会最发达之形式,由主权以统一之者也。何谓主权?即最高无限之权力。无论何人,皆当服从于此权力之下。一定之民族、一定之土地上所谓主权者,有一而不得有二。无主权者即非国家,譬如印度地广人众,因其无自己之主权而听命于英,故不得为独立国家;瑞西虽人少地狭,而有一定之主权,故能位于列强之间,而保其独立国家之地位。然则主权者实为国家之生命,主权之能强且盛,则其国家亦必强且盛焉。
又。合众国之各州,虽皆可看做国家,但其所谓主权者,则在合众国而不在各州。若使主权在各州,则即不能为独立之国家。又联邦制度亦然。独逸之联邦,其主权在独逸,不在联邦,所谓普鲁西亚、沙枯逊等国,不过独逸国中之地方团体而已,其主权则仍在独逸,故能为独立之国。
国家之定义,近来学说甚多,兹择其最盛行者详列于左:
此说二千年前希腊普兰顿曾主张之。普兰顿谓国家与一个人同其性质,亦系活物,由各部分所组织而成。其后祖述此说者实繁有徒,皆论而不详,且大抵以此为譬喻之言。至近日,生物学、心理学等之有形学大受其发达,即社会学、法律学等之无形学,亦大蒙其影响,譬喻之言变而为真实之论矣。近日,独逸人普龙秋利遂创为国家有机体说。于法兰西则有阿晋雷脱夫雷爱,于英则有司本沙等,皆主张之。一时风行欧土,雷同附和者至不可枚举。其大旨则以国家为生活之有机体,国民为组织此有机体之细胞,政府为头脑,劳动者为脚部,军队为腕臂,农工商为消化机关,财政为血液。此等各部若有一部受伤,则全身即受其痛苦。草木、禽兽、家屋、铁道、电信、邮便等,为各细胞间所存之物质,以为连络保护之用,而使成一完全人体之机关者也。诸家之中最铺张此种学说者,为独逸学者之塞夫来。塞夫来著有《社会身体之构造及生命》一书,计四大册,其说国家与人身相比较处最为精密。普龙秋利又以国家为男性,宗教为女性。当其时法兰西变革以后,个人自由之说极为盛行,国家之权力几等于弁髦。故诸君恝然忧之,而创为国家有机体说,特提出“国家”二字为大题目,以为个人之上有国家之一大机体存在,个人则不过大机体中之一分子。盖欲制抑个人之自由而扶植国家之权力,决非徒为滑稽构空之谈已也。但有机体无机体等说,系法律观念问题以外之说,故兹置之不论。
此说为柴伊特尔所主张。柴伊特尔谓国家者系指有形之土地、人民而言,为统治之目的物,而非统治之主体。而究之国家之所以为国家者有二方面:其一为实质上之国家,其二为法理上之国家。譬如比较国家之大小强弱,于形式上言之则为实质之国家;至于国家之目的、国家之权力、国家之条约,则系指其权力之主体而言,此为法理上之国家。若据柴伊特尔之说,是仅有实质一面,恐非确论云。
此为独逸学者灵拜所主张。灵拜谓国家者非权力权利之主体,法律关系是也,其说不甚盛行。所谓法律关系者,即人与人为共同生活之意,名此共同生活之关系为国家。譬如契约之类,多数人为组合契约,则成会社;多数人为政治上之组合契约,则成国家。此即灵拜法律关系说之用意。然此说非始于灵拜,当时大哲学家柑脱曾立契约说,以为人与人相结之契约则为国家。其后鲁所又著《民约论》,以为国家者,人与人本自由之意志结为契约,以成国家。契约者,法律关系之谓,故灵拜谓国家者法律关系是也,但此说于今日之国家思想格不相入。盖法律之观念与事实之观念相并而起,必先有社会而后有法律,非先有法律而后有社会,故必以社会之现象为主,始可说明其法律。且近来国家思想,所谓国家者,必有独立之目的,有不朽之生命,若以契约行之,则契约自身未尝有何等目的,而且契约之为契约,亦未尝有何等不朽生命。故其说为余辈所决不取。
此说与有机体之说相近。现在独逸学者拜鲁培鲁专主张之,其次则独逸公法学者罗磅德亦主唱此说,一时附和者甚多。但法人之语,于民法、商法上则系法律所特定之资格,至于国家则为法律之源,若以立法者为国家之法人,实未免立说矛盾。普国法学者拍伦哈枯曾批驳之,以为法人者国法上所定之资格,国法者国家之所造作,今若据法人之说,是以法律造其国家矣。其说实为不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