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二章
公法及私法

社会之关系,既由于服从权力者之关系及个人相互平等之关系所由成,则法之所以维持此二种元素者,亦必分而为二,曰公法,曰私法是也。

公法者,为规定权力关系之规则;私法者,为规定平等关系之规则。而论者或于法之形式上区别之,如成文法及不文法之区别是也;或于法所规定之事物上区别之,如关系刑罚之规则则称为刑法,关系学校之规则则称为学校法是也;或又于法所管辖之人类上区别之,如贵族法、士族法、农民法是也。学者所论,言人人殊,不遑枚举。然此皆非学问上必要之点,不过于解释上求其便利已耳。

此外则有最大之区别。自有历史之学说以来,莫不主张此说,计分三种类:一、由法之主体上区别之。二、由法律关系之种类上区别之。三、由法之目的上区别之。

由法之主体而区别者,则谓公法者为国家所关系之法,私法者一私人相互关系之法,其说最为盛行。然彼仅以国家与私人所定之规则,或国家与国家所定之规则为公法,一私人相互间所定之规则为私法,而不言其区别之所由,则其说尚未为纯粹。今譬如一私人间相互之借债及国家与私人间之借债,其为借债一也,不得以其为国家之借债则定为公法,为私人之借债则定为私法。然则其所区别者,亦特机械之区别耳(犹言勉强区别),而于理论上实不正当。

由法之目的而区别者,则谓保护公益之法则为公法,保护私益之法则为私法。此说最古,罗马之旧法律书中即有此定义,故至今日而其根据亦最深固。但所谓公益、私益之区别,甚不明晰。盖同一现象中,在彼则为利益,在此则为损害。若于客观一面而概称之为利益,则于理论上未为完足,即社会之利害亦因社会之境遇而异,不可以“利益”二字概括之。

由法律关系之种类而区别者,即吾人所谓权力之关系及平等之关系是也。此外则启鲁开之学派,谓公法者为社会团体所立之规定,私法者为团体分子间之规定。启鲁开为法学之大家而专明于日耳曼人种之法律,故其思想亦自日耳曼人之历史而来,而表揭日耳曼人固有之法律思想者。然则日耳曼人公法、私法之思想,不可不一举示之。

罗马为主权统一之国,其国权归集于中央政府,故国权之施行与一私人之服从显有区别,而公法、私法之规模,亦即于此成立。独逸固有法之发达,与罗马法之发达迥不相同。古之独逸法无公法、私法之区别,不过仅有法之观念而已。中世以后,主权旁落,英雄豪杰割据地方,为社会分裂之时代,一私人之权利及国家之权力混而为一。启鲁开当此时代之变迁,因而特创学派,以求其公法、私法之区别,而究之彼所谓团体及分子之关系所规定者为公法,分子与分子之关系所规定者为私法,而不明示其区别之缘由。故其说实不甚满足,而不免为世所讥。

法兰西、独逸志之学者中,往往有以私法为财产法者,此观念则自古已然。欧洲一千七百八十年之际,所谓警察国时代,制度甚整,虽与今日之立宪政体不同,而民法及民事裁判之事已大为发达。此时学者之观念,凡财产及金钱上诸事,皆以之为民事。即至今日欧洲诸国之立法,尚有本此意思以行之者。独逸学者作摸之说,亦以私法为财产法,但独逸所谓物质能力者,非仅指有体物质之意味,而实含有人之权能意味在内。故其所谓财产者,与吾人所谓财产,殆异其趣。 4f8PIszmexU7DRtNUEQrJjIO1FKipj4azoFeFkajKugkm2xE6W+NnVovUr56HFfT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