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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政体

政体者,统治之权力动作于形式上者是也。政体之区别不能详记,就现今文明国各政体,大区别之为二种:

一、专制政体。二、立宪政体。

专制政体者,立法、司法、行政之权皆专握之于一人之手,以全能之力行之之政体是也。但此所谓专制者,与流俗所言专制不同,有君主专制,有议员专制,有共和国大统领之专制,有数人合议体之专制。若世俗之见,专以君主国体为专制,则浅陋谬误,不可言喻。考古之历史,罗马地括特脱鲁(官名)之专制,即共和政体主权者之专制政体。故今分专制政体为三大端:

一、君主专制。二、议员专制。三、共和国大统领专制。

君主专制者,立法、司法、行政之权君主专操之,如英之秋得鲁王之时代、普之夫来得利枯二世时代皆然。此种政体,历史上最为显著。在欧洲中古之际,封建盛行,诸侯豪族各拥土地,互相侵夺,中央之权力不能下行。势不得不讲君主专制政体,扶植中央权力,以统一国民。法兰西学者磅亲曾创主权论,其有功于当时,实不浅鲜。日本维新之际,有志之士创勤王之论,废置封建,使国民归于统一,以救社会分裂之弊,其用意正相符合。即法兰西、普鲁士君主专制之时,其裨益于人民处,实属不鲜。论者谓君主专制人民厌苦,殊大不然。据当时之情形,于历史上细考之,专制之君主往往大得民望,敬之如神明,爱之如父母,实为国家之幸福。其故由于贵族豪族为国权统一之大敌,必抑贵族豪族之权而归之于君主之手,然后国民始能统一。故举国人民莫不拥护君主,以维持专制政治,而摧抑强藩之势力。普之夫来得利枯二世尝曰:我为国民之仆。此不独夫来得利枯二世言之而已,其所行者实能为国民造福。故欧洲自一千七百年至一千八百年之间,为君主专制最发达之政体,其势力亦最盛。

议院专制者,立法、司法、行政之权力国会专操之。组织国会之多数人各行其己所欲为之事,以专擅威福,由实际上言之,即国会中多数政党之专制是也。夫在立宪君主之国,皆有议院,其议院非必皆能专制。盖由于议院之制度及国法上之地位不同,故其情形亦异。若以议院为国家最高之权力,而置政府于议院之下,则即成为议院专制政体。若仅使议院议员参与立法之事,为统治之一机关,于立法以外不授以权力,而立于君主主权之下,此即成为立宪君主政体。其在民主国则议院与政府虽相对峙,然若于立法权以外亦不授以权力,则即成为立宪民主政体。从来政治家往往混合立宪政体与议院专制为一,实大谬误。国会专制以英国为最甚,此外则白耳义、伊太利、西班牙及现今之希腊国等,皆行此制度。

法兰西学者孟德斯鸠尝解析英国政体为三权分立之说,其说大误。英国之三权分立,不过外形而已,其实际则君主与国会实合而为一。英国之政治,凡百五十余年以前,国会专擅权力,立法、司法、行政等皆操之于国会,君主则徒拥虚位。而所以调和君主之地位及议院专制者,则有所谓议员内阁制度。英国之君主,无论何事,不经内阁之辅弼,不能施行一事。内阁之对君主,不有何等责任,而对议院则有责任。内阁大臣之任免黜陟,不在于君主而在于议院。故其结果君主竟不能有一分权力,而议院皆专制之。历史家吗哥来于英国史中讲说英国宪法制度,甚为明了。英国之所谓国会者,即多数政党之专制是也。

法兰西、伊太利、白耳义皆仿行此制,莫不失败,惟白耳义稍稳。夫英之所以能行者,其故有三:一则英国最初之君主由外国迎入,其君主不解英语,故不得列内阁之会议。且所以迎立此君主者又由于国会之议决,国会与君主遂有主客之别。此为数百年前历史大现象之原因。二则英国国会分上下两院,互相轧轹,后因某事又复调和,而上院之势力遂强,故下议院所选之代议士,皆系贵族院议员之次子或第三子及亲族等,名则为国民之代议士,实则皆出于贵族院之选举。近来此例稍废。三则英国之政治社会分二大党派,此二大党派专守猎官主义,以争夺政府为目的,即所谓政府党及反对党是也。而且英国政体,地方分治之制度盛行,中央之权力不能行于地方,至今日始稍有中央集权之势。五十年前国会虽有全权,而事务皆简,地方皆行自治制度。故英国之国会虽专制,尚不甚流毒于地方。法兰西、伊太利等仿而行之,而不得地方自治之制度,其弊害遂及于全国矣。可不慎哉!

大统领专制政体,则如白耳义合众国皆然。

立宪政体之思想,其要点在于三权分立之精神及国民所选国会之参与立法二者。国会之制度不足以为立宪政体之特质,前已言之矣。至于三权分立之说,佛之孟德斯鸠实阐扬之,广播于世间。其立意在扩张自由权利,故分国权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项,使各成为独立。法兰西及米国皆采用此主义。而于今日之法理论上考之,孟德斯鸠之三权分立论,实为大误。盖国权决不可分,英之三权分立不过形式上而已,其实际则为国会专制政体。孟德斯鸠不知英国之实在情形,故误以三权分立为立宪之特质。

总而言之,社会之变迁,终始循环,无所终极。欧洲一千四百年、一千五百年之大波澜,及一千九百年开始之大波澜,全然不同,若以一时所行便宜之事,遂认为永久不易之制度,则其识见未免太陋。故学者不可不知历史。

欧洲之政治史及国法论等,以民主主义及三权分立主义为立宪政体之基础,如法兰西固实行之,但其余历史上所有之国,往往皆于君主政体之下行其立宪政体。如英国、伊太利、白耳义等虽皆为民主国,而仍奉戴君主。独逸诸国及墺太利诸国,莫不主张君主主义,而皆行其立宪政体。故立宪政体之特质不以民主主义为要义,而法理上亦决不认民主主义为宪法之基础。学者于此等处当格外注意,不可误解。今由此沿革,更进言日本宪法。

日本宪法虽取三权分立之说,而国权则总揽之于君主,参酌诸国之宪法,弃短取长。国务大臣辅弼君主而负其责任。官吏之任免一秉于君主大权,国会不得干预。故日本政体为立宪君主政体而最为完备者也。 /r26SrMADBwMa3nEEjdpWRBpnV3UVKbUDZPl8nmYmG3TJHESym7Z75WHYPXb8x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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