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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皇帝与人民之关系

第一条 中国为中国君臣人民公共之国家,奉戴爱新觉罗氏为皇帝,缵先王绪,垂子孙统,国号清。

按:此条,驳之者有四说。甲说首句乃不待言者。乙说不以首句为然,谓土地、人民为朝廷所专有。丙说本朝入关以来,南面称治,国号大清,将三百年,何待今日奉戴。丁说既称中国又曰清国,究竟是中国,是清国,未免自相矛盾。窃谓宪法,公法也。既属公法,则成立国家之元素,原是公共性质,非一人一家所能私有。在文明程度高之国家,此句本不言亦喻,然在中国,则不得不大书特书,使朝野警觉,以著立宪实际。中国之名称不一,或称华,或称夏,或华夏并称,证言甚伙。其直接以中国字称者,一见于《尔雅·释地》九府“此四方中国之异气也”;一见于《孟子·滕文公上》“有为神农章,交于中国,然后中国可得而食也”等句。夫《尔雅》倡于周公,孟子虽生于战国,而所言乃尧舜时事,是中国名称由来已旧,此成文法之足证也。迄今廿二行省,儿童、妇女、农夫、走卒,口头所称,莫不曰我中国,我中国此习惯法之足证也。由是观之,国家名称当曰中国,不当曰清国。清者,一朝代名耳,未可以概中国。而浅见者或以是言为别有意见,是则不然。中国旧以二帝三王颂扬君上,然二帝则称曰唐朝、虞朝,不曰唐国、虞国;三王亦称曰夏朝、商朝、周朝,不曰夏国、商国、周国。此后由汉至明,亦无不然。然历代人民,初未尝斥朝廷为非中国者,特以朝代代表中国,已成历史上之习惯,无待烦言者也,绝无深意于其间。如以朝之意狭于国,而齐、鲁、秦、晋、楚、卫诸大国反称臣于以周名朝之天子下者,其又谓之何耶?虽然,国朝与列国约章,久称曰大清国皇帝云云。夫本国国名,原对待他国而生,今对他国既已称曰大清,则当仍从国际之便,是以曰清国者,明中国之代表也。曰奉戴者,纪朝政之维新也。至若“缵先王绪”、“垂子孙统”二语,与朝廷所布《宪法大纲》之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之意,若无所区别。要之,万世一系乃世界各国所无,为日本历史上独有之特色,我国竟袭取是语,以图巩固皇室。是直使三代上下之帝帝皇皇失其位置,不惟天地鬼神一齐下泪,即日本君民人等闻之,恐不免耻我无盐。欲尊荣朝廷者,反致辱贱朝廷,立法者又何取焉。或谓万世一系之语,乃自今上以后之期待,非统历代以来之异姓朝廷而言。不知此熟语独标于日本,我国宪法用之,终不免张冠李戴之丑。况国祚绵延,非作吉祥语所能倖致者,不然彼嬴秦氏一世、二世、万万世之雄图,而今安在哉!

第二条 皇帝如天,臣民对之不可获罪。

日本故法学博士末冈精一曰:“欧洲各国之宪法,或载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之条项,或第曰‘不可侵犯’而无‘神圣’字,或第曰‘君主无责任’。夫神圣云者,我国与欧洲原异其义。我国宪法第三条曰‘天皇神圣不可侵犯’者,乃渊源我国固有神统之事实,若欧洲则不然。当罗马共和之顷,其平民为保护总代表者职位起见,故谓此职位为神圣不可侵。侵之一字,即所谓牺牲身体、财产,为神所没收之义。迨后共和变为帝国,相沿成习,遂亦以帝为神圣不可侵犯。及至耶稣传播,则神圣之义又稍变其性质,而含有宗教趣味。然予以法理按之,神圣二字,原无关轻重,惟不可侵犯字有二意,一君主系无责任者,一为保护君主尊严云云。”

伯烈按:末冈氏之言,已于神圣、侵犯字煞费研究,颇耐人思。我国又盲从之,则更属无谓。推其意,或以为非神圣字不足以尊崇君上。然《书·大禹谟篇》之表扬帝德有乃圣、乃神、乃武、乃文等语,今但举神圣言之,将以君上不文、不武耶?不然又何所取义耶?此诚如末冈氏所谓无关轻重也。至若侵犯二字,在我中国更不可用。《春秋左氏传》曰:“凡师无钟鼓曰侵。”《胡氏传》曰:“潜师掠境曰侵。”是侵之一字,俨视君主为敌国也。取不视君主为敌国之意以入宪法,未免自亵。犯字,《说文》云:“侵也,从己声。”是犯亦侵字意。又《大禹谟》:“兹用不犯于有司。”夫有司尚且不可犯,况君上乎?此又不待言也。窃谓《论语》云:“惟天为大,惟尧则之。”是尊尧帝若天。又曰“获罪于天,无所祷也”,言外隐含敬天之意。且天子者,父天子民之谓。是君上之一方面可以天代。父者,子所天。君者,臣所天。是臣民之一方面可以天安。征诸圣经、揆诸人情,以天喻君,其尊孰甚?如必取神圣不可侵犯等意,是犹讲敲门砖者之拾人牙慧也,乌足以语宪法。

第三条 皇帝对于臣民,当加礼爱。

父子间,有报酬乎?曰有。父子以慈孝为报酬。兄弟间有报酬乎?曰有。兄弟以友恭为报酬。父子、兄弟尚有报酬,而君民更无论矣。然则有证乎?曰有。夫以民众为本位(即孟子民贵君轻之意),不独世界立宪各国实际如斯、学说如斯,即我国历史性质,亦未尝不先欧西而有光。至若以君民报酬相对待而言者,则尤为彰著。如《大禹谟》:“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罔与守邦。”是君民以戴守为报酬也。《咸有一德》:“后非民罔使,民非后罔事。”是君民以使事为报酬也。《泰誓下》:“抚我则后,虐我则仇。”是君民以抚虐后仇为报酬也。《论语》:“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是君民以礼忠为报酬也。《孟子》:“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是君民以治养为报酬也。其他类乎此者,不可枚举,何尝不是报酬主义。即令以道德衡之,谓父可不慈而子则不可不孝,君可不礼而臣则不可不忠。此固于为人臣子者,无所惭德于其间。然而世界有不慈之父、无礼之君,不惟非古圣人垂立纲常之遗义,即君父自问,亦必不肯以非行自居。由此观之,上条人民对于皇帝既如此,其尊且严,而皇帝对于人民,究不能不有相当之报酬。虽明知各国宪法无此条例,然而衡诸法理,则未尝非正当之规定矣。 mcFpcLLlXKCxeZ4eRu0moMfxaGgyps/jTx/c6qCkJSjAJ8V/Z243Sx7fQjf4Nj7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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