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国于大地,纪年于历史,外示独立以重于邦交,内成统一以趋于群治,而气势蓬勃,足以永维生存者,无他焉,以有国权而已矣。国权者,主权与统治权之全体也。予之论大清宪法也,实本此意以立言。何也?国无权力则无立宪,无立宪,斯无宪法。宪法者,表示国权之纲领也;宪法而以论著者,探讨法理,详征事实,而加以判断之说明也。呜呼!览是篇者,尊重国权之心可以油然而生矣。
夫国权虽一,而本论之点则有二。一曰主体,二曰机关,三曰作用,四曰基础,并合总论而为五,具是五者以表著国权之体用,而详解宪法之精神,虽不中,不远矣。
国权之源出于国家,国权之原理不明,则根本错误,要素舛违,有离经反常、危及国本者矣。故总论之一曰国家原理,所以明其始也。
立宪之本,基于国权。国权之原理不清,则政令分歧、互相抵触,有破坏统一、乱及邦家者矣。故总论之二曰国权原理,所以明有绪也。
二者既明,则大体已立,而宪法可得而言矣。故总论之三曰宪法概要,所以略举其通规也。
国权浩浩,其将谁属,必有主体焉。操之纵之,居高而临下,至尊而无极,圣子神孙承承继继,故论之二篇曰国权主体。
国权主体者,一国之君主也。君主总揽国权,端居九重,不劳而治者,以设置诸种机关,授以事事,故责有专归,而政务毕举。故论之三篇曰国权机关。
国权机关者,摄政、议会、法院、内阁、政府及一切执行法令之官司也。立法、司法、行政三大纲要权限攸分,设施措置,各极其妙,国家目的,于斯以达。故论之四篇曰国权作用。
国权作用者,运用国家权力之方法也。国家何以存?君主何以尊?机关何以设?法命何以行?以有土地人民也。故论之五篇曰国权基础。
国权基础者,所以明夫领土之关系、臣民之权义也。
要之统以国权,而宪法之范围著矣;区以篇章,而宪法之秩序定矣;旁征远引,而宪法之鉴戒昭矣;折衷论断,而宪法之正义明矣;按切国情,而宪法之适用宜矣。然则凡为研究宪法之学者,亦将有取于斯乎!不揣固陋,陈述于左,以质诸海内之君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