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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闻民生以群,群立于法,法明于知。何也?群之为义,相依交养;相依交养之道,固有精粗,而有其事者,不能无其道。道即法也。

诗曰:“天生蒸民,有物有则。”言群与法之生,初无先后之序。法也者,群之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群矣。

顾群知有疏密偏全之殊,斯群法生隐显明淆之异,而群治乃呈隆污荣悴之观。盖法之成立,起于群行一致,行之者一,而所以行之者,群各有异:或冥然行之而不自知,或知而行之莫喻其故,或信而行之得其所安。要其所异,恒视群心知法之度为准。

冥然行之,偶合而已。偶则陵躐无度,出入不一,有法等于无法。徽章之群、血统之群,无秩而易溃,盖以此也。

知而行之,行之者较有据矣。顾知其然而不知其必然,知未尽理,行非所安,故易为感情所摇,而守法难固。百年以往,欧洲专制之国,公法亦稍发达。然上有虐民之政,下多行险之心,上下交否者,法苞理未尽,群知法未深,恒至蔑理恃力、败坏法治故也。

若夫群治大进、法理普明,全群之心理纯为一法治之心理,集而为法。法之所矩,即心之所欲,安而行之、信而不疑,上下四旁,悉以理为依归,即悉为法所弥纶。群已调和,永无侵越,此则法治之极则、群治之究竟矣。求之今日,殆未易睹,若英吉利者,或庶几焉。

故缮群首贵明法,明法端在启知。我国自明诏立宪,朝野上下,竞言预备。宪政编查馆且有宪法大纲之草,所以预示宪治旨归,意至善也。惟法者,非纲目条款之谓,而意思经界之谓。意立法成,无待典章。苟法理未明于国内,法意非源于群心,则宪法之精神不立。虽有皇皇大典,将终于渊渊天浩之美名,其何以行之哉?

保君树勋,学法于东有年,卒业将归,出所著《大清宪法论》索序。受而读之,盖推演法理以诏我国人者也。

近年东邦论宪之书,华译者不尟。惟国情攸殊、义各有当,足资借镜,难作准绳。其能深察中国之情势、博稽名家之学说,折衷至当、独出心裁者,前乎此著,盖未有闻。

吾知启说法之先声,辟明法之捷径,阐明宪意、造就宪民,下以培国人自治之基,上以辅圣代宪政之美,必此书也。厥功顾不伟哉!

不辞谫陋,为赘管见,质之海内法士,以为何如。

宣统二年秋八月
太和张耀曾
序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 Cd7DP2TgAhk59+UkrUZj/bEy1GJLT9FMiJcvHpIPiVep/rdiuMZEZBt8/n6xWkj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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