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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主体说之区别

第一节、国权主体之意义与他说之异点

有一物焉,非形非体,视之弗见,听之弗闻,而舒敛张缩必赖自然人之操纵以为其活动者,国权是也。虽然,自然人多矣,将谓人人皆得而操纵之乎。是又不然。自然人中,有君主焉,有臣民焉,君主居高临下,发号施令,臣民莫敢不服。是操纵国权者,非自然人之臣民,而自然人之君主也。夫自然人之君主者,有形体者也。国权者,无形体者也。以无形体之国权,而操诸有形体之君主,则无形体者因是而有形体之可指矣。何则国权集中于君主,君主之命令即国权之命令也,君主之禁止即国权之禁止也。国权之命令禁止必依君主而后表现君主之命令,禁止必执国权而后施行君主与国权,顾可须臾离哉。故敢断言曰,君主国权主体也。

世之论者,以君主为主权主体,或统治权主体,未闻以君主为国权主体也。今予以君主为国权主体者,其亦有说国权者总括主权与统治权而言之者也。主权为对外之最高权,统治权为对内之最高权,二者和合而后,名之国权。是国权者,包举对内对外之权力而完全无缺者也,以君主为其主体,不惟法理圆满而亦符合乎事实。由是观之,彼单以君主为主权主体,或单以君主为统治权主体者,不过仅得国权之半面而尚未得国权之全体也。世岂有半面国权之君主耶,其亦不思而已矣。

所谓国权主体者,明乎至尊无上独立无匹之意也,而学者不察,往往用私权主体客体之例牵强立说,而以君主为统治权之主体,以臣民为统治权之客体,殊不知主体客体者乃平等相对之名词,非有尊卑上下之意义也。彼以臣民为客体是欲使臣民脱国家分子之地位而与君主相对立,其不经也孰甚。且君主之对于臣民,如父母之对于赤子,其关系之亲切也如此,而主体之对于客体,如甲国之对于乙国,其关系之疏远也如彼。以关系亲切之君主臣民而列为关系疏远之主体客体,不惟名分紊乱,而此拟亦非伦。予故表而出之以告夫我国之研究宪法者。(此段当与第一篇第二节《分子说》参看。)

第二节、主权主体及统治权主体之解释

凡引据他国学说以解释本国法律者,须以他国之国情与本国之国情相对照,夫而后乃知他国学者之学说其观念之所在仅着眼于自国乎?抑为世界之通论乎?苟其学说之观念在自国而不在世界,则其说祗足以供吾学之参考,不足以为毕生研究法律之津梁。使墨守不移,其果适于本国之国情与否在所不计,而牵引之而附益之,以为解释本国法律之标准,呜呼谬矣。

日本解释宪法之学说,其间渊源于德国者有二派,即君主主权主体说,及君主统治权主体说是也。此二说在德国固占优胜而日本宪法正文又多模范德之普鲁士,乍见之固,不敢以为非难。细研之,有不能无所区别者。德意志联合国家也,普鲁士联合国家中之一国也,联合国家之宪法自不同于联合国家中诸小国之宪法,而解释联合国家中一国之宪法,与解释联合国家之宪法,其解释之观念,亦自不能一致,何以言之国权一而已矣。而一面为对外最高权之国权,一面为对内最高权之国权,对外最高权之国权即主权,对内最高权之国权即统治权,组成德意志联合国中之各国其初固各有完全自由之国权者,迨各以其国权之一面,即对外最高权之国权共同组合而成一德意志。于是乎联合国中各国之国权仅以对内最高权之国权而为活动,而联合国家之德意志者,亦仅合各国对外最高权之国权,以结成一极大最高权之国权以为其活动。由是联合国家中各国之君主惟得总揽对内最高权之国权(即统治权),而联合国家之共主(即德意志皇帝)亦惟得总揽对外最高权之国权(即主权)。故德国学者之解释德意志宪法者,即以德意志皇帝为德意志之主权主体,而解释联合国家中之一国如普鲁士之宪法者,即以普王为普国之统治权主体。以是而言德意志皇帝之为主权主体也,固德之国情使然。普鲁士王之为统治权主体,也亦普之国情有以致之。是二解释者在德意志普鲁士固确凿无憾,若袭而沿之以解释完全独立之君主立宪国之宪法,予未见其适当者。予故不能不区别说明之,以质诸研究宪法者。(此节与第一篇第一、二节参看。) uguHaIBgn7r114IlQebDpXyDoofYhOKjCJ3ae2S/AzdF8MKOro6VAPyk8zI/cZ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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