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为治国之大法,以宪法分统治权之作用,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者。行使立法权,则必待于国会之参与。行使行政权,则必属于政府之专职。行使司法权,则必归于裁判所独立之判决。是谓立宪政体。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必须判分三事,而不可使混同者,是为立宪制之第一义。开设国会,使人民有参政权者,是为立宪制之第二义。以宪法保护人身之自由与重要之权利,用以防止政府专制之害者,是为立宪制之第三义。审判、诉讼必归于独立公正之裁判所,不得凭藉政府之权势以侵害之者,是为立宪制之第四义。至于一切行政行为,则以不与此立宪本义相违反为制限。凡在制限以内者,当属于政府专有之权力。
考欧洲诸国所以采用立宪政体之故,在惩戒昔时政府之专恣,而欲防止其弊害。故以分权为主义,注意在扩张民权,而削减政府之权力,以此拯救生民之疾苦,可谓适得其宜。然注重分权,主张太过则于国权之统一强大与政策之巩固敏活,或有不能无所损失者。欲不失国权之统一强大与政策之巩固敏活,而成立所谓立宪政体,则当于分权主义以外,别树一帜。日本宪法以万世一系神圣不可侵犯之皇位,维持国权之统一强大。其国会之权限,仅在于决议立法与豫算二事,而不得干预行政。政府大臣之进退,则属于君主之大权。与英、法诸邦议院政治大有所异,盖亦以国民历史事情与欧美相去较远故也。
宪法法典要在揭示治国大法,不及其他。何则?如宪法上规定行政细目,则其势不得不因时势之变迁,而屡加修改。易招政变之动机,不可不慎,故以仅揭政治大纲为得。虽然,如一切详密之制度,未能具备,则亦不能以仓猝之间发布宪法,开设国会。故如行政各部之官制、地方制度、裁判所构成法及诉讼法,实为最要,不可不从速制定之。如军制、如教育,亦为不可忽者。且国民教育为立宪政治之基础,使不解政治与国法之大要,无公民之素养,无自治之能力,而漫然与以参政权,则如授利刃于儿童,徒足以自戕其性命而已。故立宪国根本之培养,在于教育之普及,不可不察此义也。
同一立宪政体,而于实事上,英国、美国大异,法、德诸国亦自不同。日本宪法,亦系折衷各国而采用特别制度者。治宪法者,决不可偏于一国之成例与一家之学说,一概以断之。宪法成文,贵在简洁,仅举大纲,故各国多相似者。然成文相似,而实事悬殊。解释宪法者拘泥文字,而论说异同,殊为无当也。
本年一月当载泽殿下来游时,予尝应召在芝离宫,讲说日本宪政大纲,并承命使制日本宪法一览。以讲演仅得一回,殊有未尽之憾。继因清国出使大臣之属托,更讲演数次,付速记写成,以补不足。然此不过参酌日本宪法与欧美宪法,略述立宪之大纲,非详细之解说也。如更设条目,有所质问,虽非浅学所及,亦可陈述鄙见,以供大方家之参考焉。
明治三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大学教授贵族院议员法学博士
穗积八束
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