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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右:日本法学博士穗积八束《宪法说明书》,共十二次。

其承用之学说,大都出于德意志,参佐之以英、法,旁及于荷、比诸国,而重归于日本。持论反复详尽,切近事理。谨按各国宪法,于其政体之差别、风俗之习惯,参观互证,必当融会政法之精理,准照国势民情,自立不敝之法典,不得据纸上空谈,遂成定案也。

何则?各国宪法,互有情形、历史之不同,彼国之所利,未必即利于我。我国之所利,未必即具于彼。傥立法之初,昧于事情,徒袭近似,害即伏于无形,强为附会,弊且出于不备。然则如之何而后可?必经数年之试验,审时会之所趋,不耻效人,不难舍己,详慎改革,以求其适宜。此研究宪法必要经过之理也。

博士,日本法学大家也,明治维新初,随使欧美,于各国宪法,既得其渊源,考其沿革,于本国国势民情,尤多经验。本编特发明体裁与模范之迥殊,形式与精神之互异。日本宪法之改良政体,国体益以尊崇。摧抑私权,君权愈以巩固。实镕铸欧美而成日本之特色,其中慎始防微之意、因势利导之方,博引旁通,时流露于意言之表,感情良匪浅已。

《政治官报》
光绪三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JSBCwbR+e085gpKh5a0Ja8vDZJWLuA0RLTsOyVqtH3mvNEbG/pbXs8pJfseXbLW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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