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属于债法的范畴。债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大陆法系国家,债法的立法例有一定的差别,如法国法的体例和德国法的体例就有所不同,《法国民法典》因为一共设置为三卷,没有独立的债法卷,债法的内容规定于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在该卷中专设第三编规定债法通则,然后有多编关于债法分则的规定,而《德国民法典》采五编制,专设债法(债务关系法)一编。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债法的基本模式是在民法典当中成为独立的一编,与物权编构成民法典的财产法二元结构,即物债二元结构。就债法的整个体例与体系而言,无论是从法教义学上还是从立法例上,债法通常包括如下基本内容:一是债法总则,在立法上表现为债的总则或者通则,在法教义学上表现为债法总论或者债法基本原理,债法通则适用于所有的债,法定之债、意定之债都有适用余地。二是债法分则,即各种具体的债的类型,包括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民法典》在起草过程中曾经出现的涉及法典体例结构的争议之一就是要不要保留大陆法系传统的债法编,特别是债法总则或者通则。最终确定的方案是由于合同与侵权责任都已经独立成编,在法典中再设债权编意义不大,而且会导致法典体例的紊乱。但是,债法通则的内容又确实非常重要,需要在法典中予以规定,于是起草过程中就达成如下共识,即以合同法的总则(通则)来替代发挥整个债法总则的功能,因为不像《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我们的民法典没有债法编和债法总则,而是把债法拆成两个部分,一个合同法,一个侵权责任法,它们在法典中各自独立成编,但是债法的基本原理与基本规则必须加以统一的规定,唯一可行的途径就是将债法总则规定在合同编的总则中。于是《民法典》合同编就有了三个分编,第一分编就是债法总则的内容,称为“通则”。并且,为了弥补《民法典》没有设立债法总则的缺陷,充分发挥合同编通则分编作为债法总则的功能,在整个合同编特别是通则分编尽量不使用“合同当事人”“合同权利”“合同义务”等概念,而是尽量使用“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债务”等表述。所以,合同编的通则分编是《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