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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典》对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扩大

《民法典》第463条(也就是合同编的第1条)规定:“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该条明确了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

事实上,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一共六个条文,其中有四个条文都是关于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的。除了第463条直接规定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其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467条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468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以上四个条文关于合同法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的逻辑递进关系是:

首先,《民法典》第463条对合同编的调整对象作出一般性的表述,即凡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均受合同法的调整,合同编是专门为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设置的法律规则。

其次,《民法典》第464条进一步明确第463条表述的“合同”的概念,包括合同的内涵与外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该条对“合同”的概念采纳的是广义上的合同概念,其中包括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同样有适用合同法的空间。

再次,《民法典》在第467条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的规定,即合同法适用于所有的非典型合同。典型合同适用合同法自不待言,但合同编的通则部分既适用于典型合同,也适用于非典型合同。并且,合同编的典型合同分编对于非典型合同也有参照适用的空间。除此之外,该条对三种涉外合同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即该三种合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民法典》合同编。

最后,在《民法典》第468条对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予以规定,使得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合同以外的民事关系领域,同时对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适用合同编也作出了规定。

有关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法适用问题,下文将有进一步的分析。

(二)《民法典》合同编适用的具体范围

根据《民法典》合同中通则分编的规定,归纳起来,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如下具体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规定的所有由19种典型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其他民商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典型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包括由《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土地管理法》《旅游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等法律规定的典型合同,如股权转让合同、专利许可使用合同、旅游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此等民商事法律对于相关合同有规定的优先适用此等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才适用合同法。

3.所有非典型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4.基于《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产生物权法律关系的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地役权合同、居住权合同、让与担保协议等。

5.基于《民法典》人格权编产生的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合同关系,主要是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姓名权许可使用合同等。

6.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产生的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的合同关系,如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离婚协议、分居协议、收养协议、监护协议等。

7.基于《民法典》继承编产生的有关遗赠扶养协议、遗产分割协议等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8.三种特殊的涉外合同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关系。

9.非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单方行为、共同行为、缔约过错、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各种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或者事件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bdcW+cas8vrtlApSDdcNFnGOft+8kUPmg+KsYP0AxtaSKpzvkxSc2a5tEAnLJ6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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