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为我国的法治事业开启了新的里程。
在《民法典》中,合同编占据了几近半壁江山,在全部1260个条文中占据了其中的526条。
《民法典》合同编以1999年的《合同法》为基础,汲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一批有关合同的司法解释的成果,兼顾了近年来合同法以及债法领域的学术研究成果,创立了一系列新的合同法律规则,将原来司法解释中很多成功的规则上升为法律,如合同订立制度中的预约合同规则,合同效力制度中需要经过审批程序的未生效合同规则,合同履行制度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选择之债的履行规则,合同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直接受领规则、代位保存权规则,合同变更与转让制度中的债务加入规则,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制度中的抵充规则、解除权除斥期间规则、解除权行使规则,违约责任制度中的合同僵局破除规则、替代履行规则等,不胜枚举。
然而即使如此,基于整个《民法典》的立法指导精神,合同编仍然不够精细,不少规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范,给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带来不确定性。鉴于此,秉承一贯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担负起了庞大的《民法典》司法解释制定的工作重任。与《民法典》同时发布与实施的配套司法解释多达六个,包括总则编、物权编、担保制度、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而合同编的司法解释由于内容多、争议大,直到2023年12月初才发布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很多制度与规则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很多条文中的立法旨趣,增加了很多可操作性的规范,填补了很多立法漏洞,如对合同成立必备要素的解释,对交易习惯的解释,对《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但书”条款的解释,对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甄别标准的解释,对格式条款订入义务的解释,对行为人“缺乏判断能力”的解释,对报批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解释,对越权代表、越权代理订立合同效力的解释,对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的解释,对代位权诉讼中仲裁协议效力的解释,对债权多重让与效力的解释等,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一起,形成了合同编通则司法适用的基本规则。
本书正是在对上述合同编通则的全部制度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部制度条文的理解的基础上,力求从以下三个方面体现出本书的特色:
一是突出对法律条文包括司法解释各个条文的理解,带有较为强烈的法解释论色彩。笔者认为,这也是民法学者在《民法典》施行后的一项主要任务,即从《民法典》编纂时代的立法论转向解释论,尽量为《民法典》的司法适用提供理论支持,提供规则适用的指引。
二是注重结合合同法的司法适用实际,增强实证研究的分量,运用了较多的案例与事例,这些案例与事例既有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更有自己在30多年中从事债权法教学收集整理的案例,还有自己从事商事仲裁20多年的办案体会。
三是在注重实证研究、运用大量案例的同时,本书也尽量照顾到债法与合同法的法教义学的一般要求与规律,力图使它看起来还是像一本规范的合同法教科书,只是在体例方面有些独到之处。
本书中的很多想法与表述是笔者从事债法、合同法教学与研究多年的产物,也正是基于此,本书避免过多地使用注释。但毫无疑问的是,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优秀的合同法学者的学术成果与思想,谨于书后的主要参考书目中列出,且一并致谢!
本书的出版是在中国法制出版社杨智先生的鼓励、督促、鞭策下才得以完成的。本人生性懒怠,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没有比我年龄小很多的杨智先生一直的跟进、鼓励以及包容,就不会有这本书。在此谨对杨智先生表示由衷的感谢!
笔者才疏学浅,书中或有偏颇执拗之见,或有鲁鱼亥豕之误,敬请同人不吝赐教!
刘凯湘
2023年12月
于西山草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