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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

《民法典》第468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该条是关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则。

理解该条规定需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一)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含义与类型

合同是最主要的债的发生原因。但是,除合同之外,其他的法律事实也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某种法律事实产生某种债权债务关系,进而形成与合同关系这种意定之债对应的法定之债。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统一纳入法定之债的范围,非合同之债也就是法定之债。法定之债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缔约过错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共同行为之债等。

(二)非合同之债优先适用其特别规则

第468条的第一句话“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这一表述的含义是指如果法律包括《民法典》以及其他民商事法律对于非合同之债有相应规定的,则适用该等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不能排除其他法律的规定而对此等非合同之债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三)特别规则空白时适用合同编通则分编

第468条的第二句话“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是指非合同之债只有在《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对于该种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提供相应规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合同编通则分编的规则。但是,此时的适用不是“参照适用”,而是直接适用。例如,悬赏广告发布者与完成悬赏广告事项的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典型的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他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则应当适用合同编通则分编的规定。既然是“适用”而不是“参照适用”,法官就没有选择的余地,也不需要判断如何参照,而应当直接适用通则的相关规定。

(四)根据性质不能适用合同编通则的除外

第468条的第三句话“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明确了并非所有的非合同之债都能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有些非合同之债基于其性质而不能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如何理解因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而不能适用合同法通则,是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非合同之债的具体情况,如债的具体发生原因、债的当事人、债权债务的具体内容等综合因素予以判断,最终考察如果适用合同编通则分编的规则的话,是否会违反此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宗旨与社会功能,是否会严重偏离债权债务关系的公平正义价值等。例如,某甲有间歇性的智障,子女不在身边,邻居某乙长期对其照顾与监护,后某甲病逝,其在外地工作的子女某丙回来,某乙对某丙主张从某甲的遗产(某甲留有较多的遗产)中拿出一些作为某乙数年来对某甲照顾、监护的费用,某丙认为某乙完全是自愿的行为,双方之间并没有成立监护协议,其没有义务支付该等费用,后某乙诉至法院。此纠纷属于某甲与某丙之间的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且根据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即既有无因管理的因素,又有监护关系的因素,还有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因素,按照合同法的规则进行处理并不妥当,故本案属于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而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又不符合其性质的情形,只能参照适用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五)典型的非因合同产生之债的具体法律适用

1.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如前所述,《民法典》没有债法编,合同之债规定于合同编,侵权责任之债规定于侵权责任编,两个最重要的债各自有了安身之所,但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无处安身,所以合同编设立了“准合同”作为第三分编,专门规定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两种法定之债。所以,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首先适用“准合同”分编的规定,分编没有规定的,原则上都适用通则编的规定,特别是涉及债的履行、债的消灭(如免除、提存、抵销等)、债的保全等规定。

2.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已经独立成编,故侵权行为之债(或称侵权责任之债)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以及适用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同时,对侵权责任编没有规定的部分,也有适用合同编通则的余地,只是实践中由于当初的《侵权责任法》与现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对比较完善,基本上能够提供解决纠纷所需的规则,故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案件适用合同法通则规定的情形较为罕见。

3.缔约过错之债的法律适用

缔约过错之债在学理上是否作为一种独立的债的发生原因存在争议,由于合同编通则分编对于缔约过错提供了相对完备的规则,故缔约过错之债被包含在合同之债中,其法律适用规则不同于前面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而是直接适用合同法即可。

4.单方允诺、共同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单方允诺不是双方行为,不存在合意,故而其本身并非合同行为,但是单方允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合同行为形成的合同之债极为相似,所以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例如,前面提到的悬赏广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保证人单方出具保函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等。

共同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公司股东基于决议行为(如公司利润分配的决议)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首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法》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合同编通则的相关规则,例如决议是否成立、公司支付红利款是否构成迟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能否进行抗辩等问题,均有适用合同法通则的余地。 bdcW+cas8vrtlApSDdcNFnGOft+8kUPmg+KsYP0AxtaSKpzvkxSc2a5tEAnLJ6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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