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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概念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立案标准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1) 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2) 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3) 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jGGvL8VlyZ4m8rIKeuGU/FU6js4ilFLjxB0s39oAnFePrn0o9Qox+OfQgq5n5P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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