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两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既有生产行为,又有销售行为的,不构成数罪,仍以一罪论处。
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3) 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