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本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立案标准
具有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之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以及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S9kOwHBASxGR2WTNZK+MJHyNAaQVBDYCSRtO5fu4jSwzkpdoVksbrzvoVlwE49i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