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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概念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即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两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就可构成本罪。按行为的性质,分别认定为生产伪劣产品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如行为人既生产又销售伪劣产品,则仍按本罪论处,罪名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销售技术帮助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立案标准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2)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3)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 S9kOwHBASxGR2WTNZK+MJHyNAaQVBDYCSRtO5fu4jSwzkpdoVksbrzvoVlwE49i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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