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本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案标准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600万元以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
2. 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600万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 2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上述立案标准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