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涉嫌走私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