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入国(边)境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52条、第339条和《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吨以上不满5吨的;
(2)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吨以上不满25吨的;
(3) 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
(4) 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