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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案

概念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51条和《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涉嫌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2支以上的;

(2) 走私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子弹10发以上的;

(3) 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4) 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5枚的。 LPId/uUH4l9i8531csnXwg9UlQm2qU3/GIhuvHrRir0TvIfU/FimJvVuVI10aM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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