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沈某与朋友在农田里游玩时,失足掉进了水塘。沈某不会游泳,便拼命挣扎,没想到越挣扎越往下沉。看到这种情形,沈某的朋友大声呼救。这时,当地村民杨某正好路过,发现沈某落水,立即脱掉外衣准备救人。
为了救人,杨某急得翻越围栏,不小心崴到了脚,脚踝疼痛不已,但还是忍痛将沈某救了上来。沈某获救后,杨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因脚踝骨折花费6万元并留下十级伤残。请问,因见义勇为受伤的,可以要求给予适当补偿吗?
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的事时有发生。见义勇为者的初心是救助陷于困难中的人,如果救助者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伤害,被救助者表示感谢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救助者因为救助他人导致自己的身心受到伤害,甚至失去生命,就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对其进行适当补偿。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民法典》规定了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受到损害者的请求权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障上升到法律层面。
因见义勇为受伤的,可以要求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各自的责任,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出于道德层面,而当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时,受益人进行适当补偿就会变成一种义务,这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