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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放费用涉及胎儿时,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

相关条文

《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简介

根据《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因拆迁乙方房屋,甲方需要对乙方进行安置,乙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数为8人;在安置的楼房交房前,甲方需要支付乙方周转补助费,用以解决乙方被安置人的租房费用;周转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个被安置人每月1000元。被安置人姜某怀孕,并于2023年9月18日娩出一子。

作为甲方的某公司自2022年12月21日起向乙方的7人支付了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的周转补助费,未将胎儿算入应发放周转补助费人数之中。胎儿出生后,某公司按8人标准从2023年6月21日起算对姜某一家发放周转补助费。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某公司应当补足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的周转补助费。

某公司认为姜某的胎儿于2023年下半年出生,公司自2023年6月21日开始支付周转补助费系考虑到胎儿已经具备顺利分娩的可能,此前是否能顺利娩出无法确定,故不同意姜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中,《拆迁安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已经对当时被拆迁房屋的人口状况达成了一致意见,确定被安置人为8人,但被告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原告周转补助费,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补足周转补助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原告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的周转补助费6000元。

民法典小课堂

在涉及胎儿自身利益保护的情况下,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上述利益不仅包含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还以“等”字进行兜底,扩大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保持了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开放性。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费用,恰恰是相对人获益的一种情形,故胎儿获得拆迁相关利益应当得到肯定。 ILtm3S9Jn7G7so6iIPABhMSt9OzefoYIQlXuKjmSabyqk+4rG2+15KtCCLr7FF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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