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邹某与丈夫陈某存在生育障碍问题,2020年,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某医院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2021年5月29日,陈某死亡。后邹某要求某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依《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为由拒绝。
原告邹某是否属于“单身妇女”需要综合分析。“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相关规定所称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法院最终判决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丧偶妇女”不同于“单身妇女”,为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有正当性。根据《民法典》中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