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张某在某购物网站上看到某款戒指正在打六折销售,于是便提交订单购买了一个,想在一周后女朋友的生日当天给她一个惊喜。不料,张某在晚上收到该购物网站发来的消息,声称:“因商品标价错误,无法正常发货,若想购买请按原价支付价款。”张某很生气,觉得是该购物网站故意为之,于是以合同已经成立为由要求该购物网站履行合同。该购物网站辩称是商品标价错误,合同没有成立,自己无须履行合同。因此,张某将该购物网站告上法庭,要求该购物网站按照自己提交订单时的折扣价给自己发货。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该购物网站的商品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提交订单的时候,因此该购物网站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符合要约条件,是指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要约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本案中,该购物网站的某款戒指价格明确,且张某在浏览购物网站时可以看到该戒指的价格、规格等具体信息,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内容具体确定”。
二是相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相对方可以直接作出承诺达成交易。相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成功提交订单,即属于作出承诺。订单一旦提交成功,合同即成立,订单提交成功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当事人应当按时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在本案中,张某已成功提交订单并支付款项,因此合同已经成立,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张某与该购物网站的商品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提交订单成功的时候,该购物网站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不得以商品标价错误为由拒绝履行发货义务。
《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等条文,针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标的物交付时间等作出了特别规定,主要解决的是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数字化时代下,电子合同与现代交易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甚至可以说,可靠的电子合同,是现代商业交易的基础契约保障。而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已与纸质合同别无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