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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借款逾期,经通知后债权及动产质权可以转让

相关条文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案例简介

张某与温某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约定张某需要资金周转,向温某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协议履行期间每月21日前给付借款金额的2%作为借款利息,服务费3600元。同日,温某向张某转账86400元(其中扣除服务费3600元),张某向温某立下借条,同时向温某出具逾期变卖委托书,表示若到期后无力偿还借款金额,将委托温某全权代表其签署质押车辆及车牌户籍手续的转让、过户或转户籍一切手续。若张某不配合温某办理车辆手续,温某有权将车辆及车牌手续转让给别人,对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张某承担。2022年2月21日至25日,温某多次通过短信告知张某借款90000元已逾期,请及时还款,如没有偿还能力,温某就将质押车辆债权转让出去,其要收回本金。2022年2月26日,温某通过短信告知张某质押车辆债权已转让。2022年2月27日,温某与案外人胡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张某的到期债权90000元全部转让给胡某,转让价款96000元,并将质押车辆一同质押给胡某。另,张某向温某偿还了2200元的利息逾期费用。

张某起诉温某,请求法院认定温某转让汽车债权的行为无效,判决温某返还其车辆,被法院驳回。

案例分析

首先,从《债权转让协议》及温某与张某于2022年2月21日至25日的短信内容来看,质押车辆的到期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且温某已告知了张某,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本案案情,该转让协议对张某发生效力。

其次,关于温某是否应返还车辆的问题。温某占有张某车辆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温某对张某提供的质押车辆享有质押权,因张某未按约定还款,所以温某将其享有的债权及质押权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是合法的。

民法典小课堂

汽车作为交通运输工具,属于《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同时,汽车作为动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也可以作为动产进行质押,债权人即为质权人。 AhLPXrmp8aSrWMYg39R8Vlvx6MQTRFdqZnpMHO2WLToqm3sw0Y19LdWXjLg/Sb1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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