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017年7月17日,某运营公司及其股东欧阳甲、欧阳乙将所拥有的某运营公司股权质押给某文旅公司,并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某文旅公司与某运营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书,约定某运营公司全体股东对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履行责任,并出具书面担保函作为本合同附件,其担保期限为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
2021年5月8日,某文旅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6月29日,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解除申请人某文旅公司与被申请人某运营公司、欧阳甲、欧阳乙签订的合作合同书,且欧阳甲、欧阳乙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等。
2022年7月22日,某运营公司、欧阳甲、欧阳乙向该市中院申请撤销涉案裁决,认为欧阳甲、欧阳乙与申请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上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某仲裁委员会无权就欧阳甲、欧阳乙与申请人之间的担保纠纷作出裁决。
法院最终驳回了某运营公司、欧阳甲、欧阳乙的诉讼请求。
一般情况下,仅在保证书上签字的保证人,不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但当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了保证人的保证义务时,保证人在明知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出具的与保证条款内容一致的保证书属于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关系亦受到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的约束。上述案件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条款,同时债务人的全体股东作为保证人共同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保证书与主合同的保证条款共同组成保证合同的书面形式,双方的担保意思表示由主合同与保证书共同体现,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属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第二种保证合同形式。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对保证合同规定了三种形式:第一种为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第二种为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种为保证人单独向债权人出具保证书,由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要约),债权人接收后,未提出异议,即为合同成立。《民法典》在《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这一系列规定,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