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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居住权入法,保障有关人员居住生存权益

相关条文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案例简介

邱某光与董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董某军是董某的弟弟。董某于2016年3月去世,生前写下遗嘱,其内容为:“我名下某房遗赠给我弟弟董某军,我丈夫邱某光再婚前拥有居住权,此房是我毕生心血,不许分割、不许转让、不许卖出……”董某离世后,董某军等人与邱某光发生遗嘱继承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继承人董某名下某房所有权归董某军享有,邱某光在其再婚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判决生效后,邱某光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21年年初,邱某光发现所住房屋被董某军挂在某房产中介出售,其担心房屋出售后自己被赶出家门,遂向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

案例分析

房屋虽为董某军所有,但是董某通过遗嘱方式使得邱某光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等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法院裁定将董某军所有的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邱某光名下。

民法典小课堂

《民法典》物权编正式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特殊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对平衡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制度价值。本案申请执行人作为丧偶独居老人,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取得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执行法院依照《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登记制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既有的房屋居住使用权利。 4wx5i1pZzDGdsj68sdJPCm8gLXTMaUZLrLHM7K1aWImLePFOLSKUz5iYjdoWNa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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