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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保障农民的土地利益

相关条文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案例简介

某村与宋某某就集体所有土地承包一事达成一致,双方订立书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某村西侧水泥公路南边的空闲地承包给宋某某植树使用,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40元。

宋某某与王某某签订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今有宋某某将村西水泥路南承包合同转让给王某某。转让后宋某某对一切不负责,承包费现金10000元整及树木由王某某交给宋某某,永不反悔。”土地由宋某某交付王某某后使用至今。王某某就该转让协议向某村村委会完成报备。某村称:在未经某村同意的情况下,宋某某便将承包的上述土地私自全部转让给了王某某,损害了村集体利益。宋某某的转让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且该土地部分已用于公路建设,不能继续履行,故请求解除合同,同时由于转让行为未经村委会同意,转让行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某村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首先,某村与宋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其次,某村与宋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土地不得转让,且被告宋某某依法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宋某某有权向其他人转让土地的经营权。因此,被告宋某某向王某某转让土地经营权的行为既未违反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最后,上文中提到的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已履行多年,在此期间当事人未提出过异议,现某村主张转让协议无效,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维护承包合同的稳定。最终法院驳回了某村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小课堂

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是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加以固定和确认,即“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分属不同的主体,明确了农民集体对承包地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权、承包农户对承包地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权。同时为了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了土地经营权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同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等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Q5HyyFVvMNQTDV+LCxDCF40GRCDKUmWgux3kpConvNZWF7jtW3jicSrA7x7P//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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