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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添附制度明确认定所有权归属,有力保障市场交易秩序

相关条文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案例简介

2019年8月,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向某铁塔公司租赁厂房及生产线,租赁期限为十年,同时约定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经某铁塔公司同意可以对厂房、设备等进行扩建、改造,但其投资建设的一切固定设施、建筑物均归某铁塔公司所有。之后,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使用租赁厂房和生产线进行生产经营,并投入大量资金对厂房、生产线进行改造。2020年7月,某铁塔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接管某铁塔公司。2020年9月,管理人通知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解除前述租赁合同。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购买设备及改造车间费用、遣散工人费用、部分停产停业损失为某铁塔公司的共益债务。

但由于某铁塔公司对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的赔偿责任并非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共益债务。所以最终法院判决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对某铁塔公司享有普通债权334.3万元。

案例分析

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对厂房、设备等进行的扩建、改造属于添附。租赁合同解除后,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对添附物的所有权依约归某铁塔公司所有。但因某铁塔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而提前解除合同,添附物归属于某铁塔公司导致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受到一定损失,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的规定,某铁塔公司应对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小课堂

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或者劳务施加于他人的物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新的物,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情形。附合的情况下,不同所有人的物在外观上仍然能够识别,但强行分离将严重毁损物的价值,如装修时在地上铺设瓷砖等有地上附着物的情形。混合是将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或者分开成本过高。例如,一吨一元硬币与一吨一角硬币混在一起,使之分离实属不易。加工是指在他人的动产上施加劳务,从而极大提升物的价值的情形。例如,将丝线加工制成衣服,原物的价值提升。《民法典》新增添附制度,明确规定添附物所有权归属的认定方式,以及因此造成当事人损害的赔偿或补偿规则,使我国有关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则体系更加完备。同时妥善解决因确定添附物归属造成当事人损害的赔偿问题,有效维护了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有利于保障诚信、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 jcSe8XReECX20JM3AP1EX+yfgDNvDMGnPQKefBXhm+tp6xndgCSb8wTlP5qVKK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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