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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小区事务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表决事项要合理合法

相关条文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案例简介

陈某系某小区1101室房屋及29号车位的产权人。29号车位目前由陈某出租给一名租户使用。

2021年1月18日,某小区向某小区业主大会提交《某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停车位管理办法》),并按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和业主自行投票的形式对表决票进行了收集,对于部分业主一直联系不上的情况也作出了书面说明并公示。2021年3月18日,某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前述管理办法,且该管理办法公示后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

但陈某认为《停车位管理办法》的表决和通过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求认定该《停车位管理办法》无效。

案例分析

陈某认为《停车位管理办法》表决程序违法,其理由包括:(1)被告采用信箱投递的方式送达表决票难以保证相应业主知晓业主大会表决内容。(2)即便根据目前的计票方式所得的计算结果也未达法定的3/4。不过,在该案例中,业主大会的送达表决票、回收统计及公告程序均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且已获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2/3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表决程序和结果均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三类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而该小区的《停车位管理办法》系对停车位的取得、停车位收费、停车管理方面所作规定,未涉前述三类法定事项,所以这一《停车位管理办法》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是陈某所认为的程序违法和结果不准。

民法典小课堂

“停车难”是城市化发展难以回避的问题。对此,合理、合法地利用业主自治模式,最大限度地公平处理小区停车矛盾系业主自治管理规则发挥功能价值的空间所在。所以,只要业主大会设立了合理的表决规定,针对需要业主自治的问题,及时进行提案、表决,是符合基层自治的逻辑和内涵的。在此前提下,以表决形式制定车位租赁规则、设定业主承租顺位以避免车辆无序停放、破解业主争抢车位之困,也都是合理合法的。作为业主,应当支持业主大会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的工作,这也为自己的居住提供了便利。 cibDNRWI9rbnu10toQf99vvboh/bTVAtsR79en1Ht3ioB/9FYtVyBnchx3AGxI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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