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何某、陈某等14人均是某小区31座的业主,陈某等13人为便于生活,经协商后共同决定对31座楼栋加装电梯,向31座的其他业主进行了意愿征集,经2/3以上业主同意并签名后,共同向物业公司提交了《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何某没有在该申请书上签字。2020年10月10日,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小区公示后,施工方开始进场施工。何某认为电梯加装工程导致其房屋花园的绿植、窗户和地砖受到损害,电梯加装后突出的部分挡住了其客厅与餐厅采光窗户的光线,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拆除加装电梯并恢复原状,陈某等13人支付赔偿款5万元。
近年来,有关老旧楼房加装电梯的问题经常被大家提起。上述案例中,电梯加装获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小区公示,意味着电梯加装并未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陈某等人为便于生活,经协商后共同决定对31座楼栋加装电梯,向31座的其他业主进行了意愿征集,并得到了符合法律规定的2/3以上业主同意并签名。陈某等人的程序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同时,经法院到现场勘查,该电梯整体外立于原楼栋,从何某房屋的餐厅望出,并未发现严重影响通风、采光及日照的情况,电梯的加装并未超出一般社会人所理解的容忍限度。《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九十二条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规定了一定的容忍义务。因此,在既有住宅上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若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规定,则相邻业主也负一定的容忍义务。
建筑物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范畴,是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民法典》施行后,对于加装电梯事项,假如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均相同,如果只有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则只需二分之一(该三分之二业主的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即达到法定最低条件;但如果全体业主均参与表决,则需要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才能达到法定最低条件。同时,加装电梯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确保电梯的加装和施工不会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危害,尽量减少对其他业主在通风、采光以及出行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