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聂某系东莞市某小区业主,其享有小区一期1号地下车库编号475号的车位使用权,某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9月,聂某因需在前述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要求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某物业公司称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须经全体业主表决,因此不同意出具,双方遂产生纠纷。聂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其在475号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履行配合安装、提供便利义务。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求,这种需求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该利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就应认定为合理使用。物业服务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还有赖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后续判断。因此,某物业公司以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由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理由不成立。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为聂某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据此,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应予以配合和协助。若安装充电桩涉及改建或者使用小区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则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须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否则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拒绝协助安装充电桩。若安装充电桩存在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则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和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拒绝协助安装充电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