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016年10月,吴某向杨某借款30万元,并写下欠条,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限为一年。吴某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后就不再支付了。2017年10月,借款到期后,杨某分别于2018年10月和2020年11月要求吴某还款并支付利息,但吴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2021年1月,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支付本金及利息,吴某辩称本案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杨某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017年10月前。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7年10月起开始计算。
因杨某于2018年10月和2020年11月要求吴某还款并支付利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20年11月起重新计算,适用3年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到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未满3年,故法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吴某的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
如果你有款项未收回,一定要警惕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我们建议企业和个人如果有外部欠款,最好每年催款,并保留催款的凭据,如电话录音、催款函、律师函及其寄送记录、聊天记录等,以避免合法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
“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是客观地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民法典》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
第二类是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定时效期间,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特别时效优先于普通时效适用。
第三类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的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