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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慈善工作的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其中,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慈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则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慈善组织的登记和认定工作,加强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对慈善行业组织的指导,对涉嫌违法的慈善组织依法给予处罚。

除民政部门外,慈善工作还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责。慈善法在具体的条文中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例如: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相关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等。

慈善组织属于社会组织范畴,采取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针对慈善组织管理中暴露出的部门职责不清、监管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慈善法明确了业务主管单位对慈善组织的指导、监督职责,压实了业务主管单位的责任。 QO99In0K+7HNUF76I0sjMfGlMLMmx9QJB2uVjRHnB4jUPxK1oAF7mCLdpErHxYJ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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